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根据规定,最高法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三年内禁止受聘于律师事务所。
根据规定,最高法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实施意见》所针对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在编人员。限制的是行政在编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行为。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精神的需要。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该负责人说,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议论和反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上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严格监管和有效惩戒。因此,有必要研究解决。《实施意见》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始至终给司法权力带上“紧箍咒”,避免变相腐败,防止损害司法权威。(央视记者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