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举报内容: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724民初2163号判决不公正,在举报人证据材料充分的前提下,无视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不经调解就随意判决。且据了解原告公司法人的妹夫在法院工作,难免有干扰司法之嫌。 1、管辖权异议,本案中供需双方在签约所在地也就是武汉签订了该合同,同时在合同第八条明确确定了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如若双方不能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需方所在地解决纠纷”,无论是合同签约地还是合同条款约定地,解决争议的地方均应为武汉管辖。但湖南临澧县人民法院却将管辖异议判决给了原告所地在湖南临澧。 2、原被告合同约定产品比较特殊,属于半成品的零配件,该产品的检验需要装配成品之后才能知道是否合格品,我司发往原告标的物的验收合格数只能对数量进行简单的验收,并不能代表该产品就属于合格品,因此,验收开发票只是对标的物转移进行了数量的简单验收。而质量问题通常是需要装配成品或是做实验过程中才能判定该产品是否为合格品,我司与原告在长达十几年的合作中,提出来的质量异议通常并非是原告当年度发往我司标的物所造成,原告2017年4月份也曾因为产品在终端用户处出理质量问题而对我司进行赔付过(但这批产品原告交付日期在2016年之前)。 我司对原告标的物有指定厂家以及加工方式,《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一条有确定规格、单价以及指定厂家,我司在使用原告交付的标的物时因为频繁出现质量问题,我司反复要求原告提供所采购白瓷厂家的依据,同时对原告所提供的标的物拿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技术分析,分析报告显示原告提供产品并没有使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指定厂家产品,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需方规定采购白瓷必须大埔提供,如若发现一次不是大埔瓷,则扣除货款30%”,我司要求扣除相应的货款也是合情合理。质量问题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如果不是因为原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我司也不会无缘无故停用原告公司产品,我司在开庭时出具了详细的原告公司造成我司损失的证据,以及原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采购白瓷的证据,但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无视证据材料,在双方还未进行调解时就随意判决,且在判决时根本未考虑我司造成的质量损失,是为不公。 3、我司与原告就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微信中从2019年6月20日由货款8折一直谈到2019年11月6日按8.5折最终达成一致,在原告认可《债务清偿协议》的前提下,我司邮寄了《债务清偿协议》原件。如果原告不认可协议为什么一直催促我司盖章邮寄原件?我司在2020年5月6日开庭时出具了该微信聊天记录做为证据,但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完全无视这份协议达成的前因后果。直接通过微信群开庭就做了最后的判决,对我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一句未提。我司常年与各省各企业买卖产品,间或也会遇到法律纠纷,从来没有遇到这种完全不经任何调解,也不考虑任何证据就判决的法院。 综上所述,此次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据的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不公,难以令人信服。因此,恳请贵院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从保护市场经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充分了解举报人诉求,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举报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71209993 联系人: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