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北京公租房违规将纳入征信
探索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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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征信系统的项目越来越多
各方登场
征信机制有点忙
其中一些引发争议
这令人产生了“纳入征信系统的边界在哪里”的疑惑
挂钩征信引争议
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信用报告已成为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随着时间推移,纳入征信系统的东西越来越多。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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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北京市首次将公租房违规家庭信息纳入到金融体系征信平台。对于存在转租转借、空置、擅自装修等违规使用的家庭,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除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将其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国家卫健委会同多部门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地应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等提供优惠待遇。
此外,还有很多行为被纳入征信,比如,西安规定将违反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深圳规定,在地铁一年内三次逃票行为将会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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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无偿献血被纳入征信引发争议。反对者认为,明明是一个自愿的事,变成一个信用问题,这样真的好?对那些想献血、但身体情况不适合的人不太公平。支持者则认为,将无偿献血纳入征信,本意是健全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参观游览政府办公园等提供优惠待遇,如果理解为献血可以消除征信记录实在是天大的误解。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毛寿龙表示,征信一般来说还是和金融相关。对于某项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还是要慎重。
北京大学金融智能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新海表示,“征信” 是很专业的概念,与规范商业活动,降低交易成本相关。一旦扩大到社会层面,会使这一系统过于泛化。
有人担心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
央行的数据显示,目前,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9.9亿自然人、2591.8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分别接入机构3564家和3465家,年度查询量分别达到17.6亿次和1.1亿次。
随着征信系统作用越来越大,也有人担心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
媒体评论员刘戈认为,个人征信信息边界不明,源于各方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解出现较大差异,很多人往广义的方向理解,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涵盖了信用市场及其信息服务,还涵盖了道德、产权、法律,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等,是一个“大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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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份,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曾表示,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发现的此类问题,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
孟玮还强调,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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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表示,征信系统到底接入了哪些信息,从整个设计来说,它可以包括三大类信息:第一类信息就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状况、基本信息,帮助金融机构了解你是谁;第二类信息就是借钱还钱的信息,以及类似于借钱还钱的先消费和后付款的信息,这就包括我们公用事业的缴费信息;第三大类就是公共信息,这三大类信息的结构在我们信用报告的模板上,不管一代二代都有,所以它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情。
王晓蕾表示,在中国大概有4.6亿有经济活动的人,他们没有信用记录,因为对于征信系统来说,最核心的信息是金融机构、放贷机构报送进来的,如果一个人与金融机构没有发生信贷关系,他在我们征信系统里面是没有信息的。
社会征信系统应“共建、共管、共享”
近日,“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引用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质疑该内容的合法性。
在小编看来,质疑本身没问题,但还不足以评估“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在征信应用“扩大化倾向”中的深层含义。
与个人经济、金融信用采集及应用通常处于被动、观察角度不同,“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从一开始就有主动“正确导向”的意图。它设想的“正确导向”是通过“激励”而非“惩罚”获得。这种“激励”,正如很多网友关注的,只能通过与其他领域的征信互相打通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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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应用“扩大化倾向”的不良后果能避免吗?如果没有机制上的有效保障,很难。某种程度上,这也符合“墨菲定律”:如果一座桥上没有栏杆,那么或早或晚,总有人会落水。
事实上,对个人征信应用要慎重的呼吁,几年前就有。但具体指代的对象,则不甚清晰。社会征信系统最初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建设,但在其后的扩展、完善过程中,更接近于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群体行为。对这些部门来说,社会征信系统更像是“共建、共管、共享”的。各部门在提供、接入及维护各自数据的同时,也就成了这个系统天然的应用主体,权责一身。
社会征信系统是个“筐”,但不是什么都能往里装。把与经济、金融相关的个人征信,扩大到社会层面,还需慎重以待。
(来源:中国新闻网、新京报等 整理: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