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我与被申请执行人谢*新,在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郁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谢答应在2019年的每季度末的29日之前,将法院判决的返还借款、受理费及其逾期利息等,分四次支付到位。
2019年的前3个季度,谢尚能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分3次共汇存4万5千元到我的银行账户。此后,谢又违约:“2019年12月29日之前,支付18371元”的款项,于今未支付到位!
谢家在耒阳市城区的繁华地段,建有一栋五层楼的私房,一楼的四个门面在出租;其妻李*灵(原师范学校教师)停薪留职,先后在耒阳及广州等地开办公司;谢又是干部。谢某新完全有能力,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18371元及时支付到位。
可如今,又过了两年时间,谢却对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7月12日的生效判决和双方签订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等,都视为儿戏!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据实报料上述情况!急盼耒阳市人民法院:倒逼谢*新及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使多年前的法院判决,能及时得以结案!由此产生的矛盾,也能及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