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投入更大、项目更多。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这些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反贪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3年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2000多人
记者:从去年起,检察机关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是否有明显上升趋势,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将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负责人: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组织开展的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都将扶贫领域作为重点。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部署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3年到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2295人,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人数的1.4%,其中2013年为579人,2014年783人,2015年933人。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基本标志。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必须承担的重大责任。最高检和国务院扶贫办近期已联合下发工作方案,决定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犯罪占较大比例
记者:为什么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从犯罪人员和犯罪方式上分析有哪些特征?
负责人:由于扶贫对象量大面广、资金使用环节多、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多种因素,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仍然比较突出。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中,贪污、套取扶贫资金是最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扶贫资金;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等。
依法严惩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等职务犯罪
记者:针对以上特征,检察机关将重点查办哪些案件?
负责人:针对这些特征,检察机关将重点查办发生在特色产业脱贫、劳务输出脱贫、易地搬迁脱贫、生态保护脱贫、教育脱贫、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关爱服务体系中的职务犯罪,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互联网+”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依法严惩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通过依法查处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努力确保脱贫攻坚期内职务犯罪不发生、少发生,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探索建立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加以预防
记者: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和措施?
负责人:这些年来,最高检和国务院扶贫办密切配合,在扶贫开发领域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我们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预防措施:
一是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特别是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实现贫困人口数量、区域分布、扶贫项目清单和扶贫资金安排等扶贫开发基础数据的有效共享,有针对性加强预防,提高预防实效。二是加强警示教育,深化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对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促进增强法律意识。三是运用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特别是要围绕扶贫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以及重要规章制度,认真查找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时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的建议措施。四是加强预警工作,开展专项预防。及时总结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和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前瞻性的专题调研,探索建立预警机制,研究从源头上预防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