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地方铁路总公司、南岭公司、美光公司等用20万行贿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致使我的案子发生彻底逆转
原创 王文汉 学习大潮 1 湖南
我是王文汉,郴州市宜章县人。
曾号称“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伏法”后,至今快14年了,但是对我的“伤害”随着时间的拖延,反而越深切,因为他“野蛮”、肆意干预司法,导致我一个简单的投资纠纷案子,穷尽了所有司法手段、包括最高院的两次督办函以及司法之外的途径:信访、人大监督、巡视组、纪委、媒体等渠道,迄今为止耗时20多年,仍然没有让我感受到丁点、丝毫公平正义。与中央反复提倡的“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郴州市、宜章县、乃至湖南省高院,与之阳奉阴违、甚至背道而驰。
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当年我作为宜章县茂源燃料实业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业主,与广东乐昌南岭铁路美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公司”)订立协议,主要约定是:联营投资余家寮货场,我投资106万元,美光公司投资15万元。货场建成后,因梅田矿务局考虑到会影响局里职工生活、健康、安全等为由,不予启用。但为了弥补我们的损失,从1994年11月起,每月补偿我们100个铁路车皮计划。
就此变化,我又与“美光公司”协商,并在1994年11月5日签订了一份联营煤炭协议。双方约定:梅田矿务局每月补偿的100个车皮计划,各经营50%,而梅田矿务局每月补偿的100个车皮计划直至1999年12月。由于都是“美光公司”为主体进行对外经营,财权都掌握在“美光公司”手上,而梅田矿务局每月的100个车皮补偿计划对我的收益到1995年5月就没有了。
此外,1995年12月,梅田矿务局还将其六道货场交由我和“美光公司”共同经营,并在1995年12月5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梅田六道货场利润分配协议》约定:六道货场收益,我和“美光公司”四六分成。六道货场每年给我带来的收益平均是16万元以上,但是“美光公司”到1999年3月就停止分红给我。更令人想不到的是:2001年2月,与“美光公司”有重要关联的“南岭公司”未经我同意,将六道货场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美光公司”、广东铁路南岭公司、广东省地方铁路总公司南岭铁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对我的合法利益构成严重侵害,双方又多次协商不成。于是,我只好向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5月17日,一审法院通过合议庭审理,并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最后作出判决:由“美光公司”支付车皮计划补偿款1638582元、货场利润64009元,共计1702591元给我。“美光公司”和我对宜章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不服,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16日,郴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6月19日,宜章县人民法院重新组织的合议庭,并经过审委会作出(2003)宜民重第2号判决:“美光公司”需向我支付70.0838万元,同时判定广东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南岭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
于是,双方都对郴州中院发回宜章县法院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又向郴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结果,戏剧性的一幕来了,2004年4月19日,郴州中院的终审裁定:以我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把宜章县人民法院的重审一审判决撤销了,我彻底输了,而“美光公司”胜诉了。
至此,之前我打了几年官司,并经两级法院审理,几次来回反复,都没有提出我不符合主体资格,怎么到郴州中院终审裁定会作出不符合常理、法律的裁定?
事出反常必有妖,后来我通过湖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原郴州市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的案卷中发现:因为这位当时在郴州“权势熏天”的大人物的强力干预,使我的案子产生彻底逆转。
在当时的案卷中载明:早在2002年12月16日郴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期间,“美光公司”负责人、“南岭公司”领导等就在密谋如何通过运作关系,来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检察院的问话记录显示,“美光公司”等关联人,在2002年7月15日向其主管单位“原南岭铁路公司”借款三笔,共计49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行贿时任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还有29万元去向不明,是行贿了其它人员?还是他们几个人贪污私分?同时,还为曾锦春的侄女邝莉娥,后面曾锦春的法院判决书证明是情妇,在原南岭铁路公司解决了工作,成为正式员工。
以上违法犯罪事实有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对曾锦春案的问话笔录证明:有对时任广东省地方铁路总公司董事长明传道的询问笔录;有对时任南岭公司总经理张华生的询问笔录;有对时任美光公司法人骆小明的询问笔录等。是一起通过逐级汇报,集体商量决议的典型的“单位行贿”行为。
郴州中院如此罔顾事实与法律的裁定,我当即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而后湖南省高院又转给郴州市中院进行立案复查,我不知道湖南省高院批转到郴州中院这种程序安排有什么含义?自己监督自己?徒增诉累!所以到2005年元月6日,郴州市中院又驳回了我的申诉。
因此,我只好不断提起再审程序,终于湖南省高院作出(2007)湘高法民监三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郴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因为,“权大于法”原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干预,这从省检察院反贪局的案卷中得知已经做实的;还有一种可能“孔方兄”的魅力,“美光公司”从上级公司借取的49万,20万送给了曾锦春,这是有案可查、铁板钉钉的,可是还有29万去向不明,是否有向郴州中院的相关领导、法院“活动活动了”这目前只是我的一种推测,真相还有待相关部门去深入调查。所以,省高院指令郴州中院再审的结果已经没有任何悬念了:2008年4月25日,郴州中院作出(2007)郴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还是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二审裁定。
面对郴州中院再次罔顾事实与法律,我只好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终于,在2010年10月27日,湖南省高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申字第00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经过近六个月的审理,在2011年3月31日,省高院作出“(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1号”终审判决:撤销郴州市中院(2007)郴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和(2003)郴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以及宜章县人民法院(2003)宜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同时判决“美光公司”给付我车皮计划补偿款114万元,并从1996年12月起至付清为止 计算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利息,此外还需给付我六道货场利润款2.5万元,并从2000年3月至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利息。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把之前郴州中院、宜章县法院的错误判决或裁定纠正过来了,这场历时将近10年的“官司”,最终还是由湖南省高院判我赢了!之前我与“美光公司”的纠纷本来就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投资纠纷,开始也在走正常的讼诉程序,最开始的基层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虽然一些具体金额没有达到我的要求,但是总体方向还是对的!但是中途因为对方通过行贿手段买通时任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对司法进行强力干预,权力与金钱的双重“魔力”,结果使我的案子发生彻底逆转。迫使我寻求更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来摆脱郴州本地一些不良官员、法院工作人员的影响。为了寻求属于我的这份公平正义的法院判决书,除了耗时将近10年外,在反反复复的讼诉中,给法院缴纳讼诉费、请律师的费用,我也是耗资巨大,更大的还是对我事业的影响和心灵的伤害,这十年间我根本无暇顾及其它,一门心思就是在想打官司的事。
至此,我的官司到这里可以说告一段落了,官司赢了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吗?对方就会主动去执行吗?或法院帮你强制执行吗?那我告诉您,我的案子执行阶段更“奇葩”,耗时更久,截止到今天快13个年头了,仍然没有得到执行。下回我再一一陈述
下期预告:(二)天下第一难——执行难,究竟是怎么造成的呢?我的案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就是郴州市中院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