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年 没有新证据 适用相同法律条款
两份裁定结论完全相反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的裁定太任性!
本人名叫李志雄,男,家住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县湘北铸造有限公司法人。本人就岳阳县湘北铸造有限公司土地、设施等资产未经法人同意低价贱处,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司不服,上诉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补充新证据的前提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和2023两年时间里,先后发出两份相互打脸的行政裁定书一事通过红网,责成相关部门积极介入,问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民生问题上如此任性的缘由,请求责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正错误裁定,还本司公道,还社会清白。
事情经过:
1、 关于湘北铸造有限公司:本司始成立于上世纪末,21世纪初本司通过国家招拍挂依法取得原岳阳县机械上的土地并拓展经营。2021年,本司遭到陷害,致使价值3000余万元的土地、设备等资产被评估公司评定为900余万元。
2、 关于基层法院一次判决:2022年,本司和本人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向岳阳县土地储备中心、岳阳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石敏主张权利。当时向汨罗市人民法院递交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定岳阳县土地储备中心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土地回收合同书》无效,并有被告承担诉讼费。同年9月26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发布(2022)湘0681行初1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本司的诉讼请求,本司败诉。
3、 关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行政裁决:本司对汨罗市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2022年11月2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湘06行终295号下发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表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汨罗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和(3)的规定,裁定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行初113号行政判决,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4、 2023年,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本司所诉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随后发布(2023)湘068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依旧驳回本司和本人的诉讼请求,并有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司不服,再次向岳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1日,岳阳市人民法院再次发布行政裁定书,依照的法律文书依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裁定结果却变成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质疑:
1、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作出第一次裁决之后,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两次裁决大相径庭原因何在?
2、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决都适用或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一次裁决依照的是第(2)和第(3)项,判定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第二次裁决依照的是相同法律文件相同条款中的第(1)项,驳回本司合法诉求,维持原判决。是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太任性,还是国家的法律条文相互打架,本人不得而知。
诉求:
本人郑重请求查证出现如此纰漏的原因,依法责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