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诗人的救命钱遭冻结背后的司法之殇 | |
| 发布时间:2025-12-01 16:26:10| 浏览次数: | |
一位诗人的救命钱遭冻结背后的司法之殇来自:原创 过海台风 新长城传媒湖南 湖南法治 湘中九月,秋天的斜阳在冷江法院冰冷的大理石地面投下斑驳的光影。61 岁的魏满曾佝偻着身子,一手捂着时时作痛的胸口,一手紧紧攥着银行冻结通知书和一份有些凌乱的执行裁定书。 纸张的凌乱如同其命运被揉皱的人生——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疤痕还在隐隐作痛,糖尿病与肾病综合征的折磨日渐加剧,好不容易从亲友处转来的24 万救命钱刚到账,即被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 为由强行冻结,连仅存的1.2 万元养老金也未能幸免。这位以文字为生命的自由诗人,此刻却深陷法律的漩涡,在生死边缘与一场蹊跷的执行案展开绝望博弈。 破碎的婚姻名存实亡二十年 时间回溯到1990年的深秋,魏满曾与潘旭霞在亲友的祝福中步入婚姻殿堂。彼时的他风华正茂,怀揣着文学梦想,以为这段姻缘会如诗歌般隽永。然而,现实的棱角很快磨碎了浪漫憧憬,性格的鸿沟与生活的琐碎让这段婚姻裂痕渐生。1998 年12 月21 日,两人在冷水江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形同陌路,魏满曾开始了在广州、深圳两地漂泊的务工生涯,以微薄收入维系生计,偶尔提笔书写人生的困顿与迷茫。 命运的捉弄总是猝不及防。2010年,正在高中就读的儿子被确诊为尿毒症,这个噩耗如惊雷般炸响在两个破碎的家庭上空。
为了给儿子争取更好的治疗条件,也为了让孩子在病榻前能感受到“完整家庭” 的温暖,魏满曾与潘旭霞在亲友的劝说下,于 2010 年3 月25 日办理了复婚登记。“当时只想着救孩子,根本没考虑感情的事,我们从复婚那天起就没在一起生活过,连见面都屈指可数。” 魏满曾的声音里满是苦涩,这份为了亲情维系的婚姻,终究只是徒有其表的空壳。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复婚之后的潘旭霞并未承担起母亲的责任,反而与外人苏习长长期同居,甚至生育了一个女儿。截至 2025 年,这个孩子已经十多岁,而魏满曾与潘旭霞的“婚姻”,则在长达二十年的分居状态中彻底沦为形式。2024 年8 月16 日,在魏满曾的多次要求下,潘旭霞终于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却在补发结婚证后突然失联,留下的只有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以及一笔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 与己无关的借贷纠纷 2025 年初,当魏满曾正在湘雅三医院排队等待肾源,为30 万元的移植手术费用四处求援时,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的短信让他陷入绝境。查询得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据(2024)湘 1381 执 1292 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他在中国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理由是其“妻子”潘旭霞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这份源于(2023)湘 1381 民初 1329 号民事判决的债务,发生在2011年9月。判决书显示,潘旭霞与其妹潘朝霞、同居男友苏习长以 “生意需要资金” 为由,向申请执行人范玲涛举债 158.3 万元,约定了高额利息。法院判决潘旭霞姐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苏习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整个审理过程中,法院未通知魏满曾应诉,判决书中也未提及任何要求魏满曾承担责任的内容,明确将该债务认定为潘旭霞等人的个人债务。
“2011年的时候,我已经和她分居一年多了,这笔钱她妹妹和苏习长借的、她和苏习长公司发展用的,我从头到尾一无所知。”魏满曾翻看着判决书,手指因愤怒而微微颤抖。“而且根据苏跟前妻妹妹潘朝霞打的借条和承诺书显示,该笔所谓胡借款与前妻潘旭霞也根本没关系,既然跟前妻没关系,那就更不存在什么共同债务之说!” 卷宗材料显示,范玲涛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仅包含借款凭证及潘旭霞等人的身份信息,未提供任何证明该债务用于魏满曾与潘旭霞“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甚至未提及魏满曾的存在。然而,在执行阶段,这起与魏满曾毫无关联的债务,却将他推向了深渊。 申请执行人范玲涛在执行阶段突然提出,魏满曾与潘旭霞存在婚姻关系,其名下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冻结执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未对债务性质与财产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便迅速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魏满曾的银行存款,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的悖论:婚姻外壳下的权利碾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 “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的核心要件,旨在防止一方无辜背负巨额债务。
在魏满曾执行异议案中,根据事后了解到的事实,前妻潘旭霞并未实际发生该笔争议借款,借款主体是妻妹潘朝霞与苏,且该借款发生于其前妻与苏习长同居期间,借款用途苏为“生意资金”周转,且无任何证据表明魏满曾知晓该笔债务或从中获益。从时间上看,“借款”发生时双方已分居一年多;从用途上看,债务实际用于潘旭霞与苏习长的共同生活,与魏满曾无关;从主观上看,魏满曾既未签字确认,也未事后追认。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个人债务的认定情形,依法不应由魏满曾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推定魏满曾名下存款为共同财产,进而采取冻结措施。这种法律适用的错位,实质是对司法原则的背离。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脱离共同生活的实质,婚姻关系的存续不能成为剥夺个人财产的借口。法院忽视双方长期分居、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核心事实,仅以婚姻登记为由推定财产性质,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解读。”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以执代审” 嫌疑。根据 “审执分离” 的基本司法原则,执行程序仅负责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债务性质、财产归属等实体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时,应结合证据对实体权利进行认定。但在本案中,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2025)湘 1381 执异 28 号执行裁定中,完全忽视魏满曾提交的分居证明、存款来源凭证、病历资料等关键证据,仅以“婚姻关系存续” 为由驳回异议请求,实质上绕过审判程序直接对实体权利作出认定,严重侵犯了魏满曾的诉讼权利。 绝境中的生存抗争 被冻结的 241816.05 元,是魏满曾的六哥魏胜曾牵头,联合家族亲友共同募集的手术费用。魏胜曾在《关于转款给魏满曾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这款项主要是为魏满曾心脏手术及肾病综合征治疗”,并附上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该笔款项通过侄女魏昨的账户转入魏满曾名下,属于定向捐赠的医疗费用。另一笔被冻结的12195元,则是魏满曾一年多的养老金,是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唯一保障。 病历资料显示,魏满曾的身体状况已濒临极限。
冷水江市人民医院2025年7月的出院记录显示,他同时患有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慢性阻塞性肺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2 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病 2 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医生明确建议需尽快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否则病情将持续恶化,危及生命。 湘雅三医院的预约记录显示,魏满曾已成功预约肾脏内科专家门诊,正等待肾源匹配,也在排队等待;而被冻结的款项正是这场救命手术的唯一资金来源。 “这些钱是亲戚们省吃俭用凑的,是我活下去的最后希望。” 魏满曾拿出厚厚的住院费用清单和诊断证明,上面的每一项记录都承载着他与病魔抗争的艰辛。2018 年心脏手术花费近40万元,2022 年刑满释放后,糖尿病与肾病综合征的治疗已耗尽所有积蓄,社区管委会的不定期救助成为他唯一的生活来源。如今,救命钱被冻结,养老金无法支取,他不仅面临无钱手术的绝境,连日常用药都难以维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不得执行案外人的个人财产,更不得执行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及治疗疾病的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参考案例,明确“用于治病的专项捐赠款项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被执行用于偿还他人债务”。魏满曾的情况与该案例高度相似,其被冻结的存款具有明确的公益属性和医疗用途,依法不应作为执行标的。 程序的迷雾与执行背后的重重疑点 这起看似简单的执行案,背后隐藏着诸多令人费解的疑点。最让魏满曾困惑的是,自己长期使用的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是刚收到捐款的新账户,一个是极少使用的养老金账户,除直系亲属外无人知晓,申请执行人范玲涛却能精准提供账户信息并申请冻结。冷水江法院执行庭法官杨思佳在魏满争提起异议之诉后,向对方当事人范玲涛非法提供我近八年的银行流水。“前天,我陪同湖南日报黄记者去法院杨思佳办公室调查采访时,又正好碰上了杨思佳法官和范玲涛聚在一起对我的银行流水逐笔核查,并将银行流水提供给范玲涛做依据,这严重的侵犯了我的个人权益”。 在魏满曾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姻关系是否等同于共同财产”“专项医疗费用能否被执行” 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申请执行人范玲涛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推定为共同财产,法院执行潘旭霞享有的50% 份额于法有据;而魏满曾的代理人则指出,长期分居状态下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且医疗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法不应被执行。
这场辩论的核心,本质上是法理与人情的碰撞,是司法程序与实体正义的博弈。《民法典》设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非成为剥夺个人财产的工具。当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长期无经济往来,一方的个人债务却要通过冻结另一方的救命钱来偿还,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维护法律条文的刚性,更在于彰显人文关怀的温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要求,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对用于治病、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应依法予以保留。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未考虑魏满曾的重病情况,未审查存款的医疗用途,强行冻结救命钱,显然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相悖。 更值得注意的是,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依法向魏满曾送达执行通知书,也未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直至账户被冻结后,魏满曾主动查询才知晓相关情况。这种程序上的疏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剥夺了魏满曾及时申辩的权利。 “我的账户信息是怎么泄露的?为什么法院不核实就直接冻结?” 魏满曾的质疑直指执行程序的合规性。正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应先审查线索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再采取执行措施。但在本案中,范玲涛作为职业放贷人,在诉讼阶段未提及魏满曾的存在,却在执行阶段精准掌握其私密账户信息,且法院未履行任何核查义务便迅速采取冻结措施,整个流程的“高效”令人匪夷所思。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本案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与信息泄露疑点,难以排除申请执行人与执行环节存在违规沟通的可能。“精准获取私密账户信息、跳过必要审查程序、快速采取冻结措施,这些异常现象背后,可能隐藏着利益输送或权力滥用的问题。”若该猜测属实,则不仅侵犯了魏满曾的合法权益,更践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一位资深律师分析认为“债务定性的法律荒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潘旭霞的债务发生于 2011 年 9 月,彼时我与她早已因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自 2010 年起便未共同生活,分居超二十年)。这笔债务是她与奸夫苏习长以“生意资金”为由向范玲涛所借, 实际用于二人私奔期间的个人挥霍与非法生活, 我毫不知情、从未追认,更未从中获益分毫。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2023) 湘 1381 民初 1329 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该债务系潘旭霞个人债务。但执行阶段,法院却无视这一事实, 仅以我与潘旭霞存在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为由, 推定我名下的治病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强行冻结我从亲戚处借来的 28万元。 执行标的的法律错位。这些存款,是我六哥魏胜增牵头筹措、侄女魏昨转账的救命钱,是我排队等待肾源、筹备移植手术的“续命钱”。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不得执行案外人的个人财产,更不得执行用于治病的必需费用。 最高法有参考案例(案号 2024-17-5-201-003)“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 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 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下达的(2025)湘 1381 执异 28 号执行裁定书,仅凭婚姻关系的“外壳”,就将我的救命钱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对法律条文的公然曲解, 是对司法公正的无情践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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