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铺疑云:1700万哪去了? 法院两次判决:一二审截然相反
一宗看似简单的物业买卖合同纠纷,却引出诸多争议:一方说对方违约,没有卖房子给自己;另一方说,1700万元的购房款已经归还,协议早已终止。几方各执一词,生生将纠纷变成“罗生门”。在诉诸法庭之后,一审、二审判决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更是让这宗纠纷显得扑朔迷离。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
昨天上午,这起看似简单,却又扑朔迷离的购房合同纠纷案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纠纷源起
购买商铺物业
事件的缘起并不复杂。
2013年8月2日,潘某(女)与顾某(女)拥有的房地产公司——云浮市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枫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潘某购买松枫公司开发建设的“星汇广场”南区首层商铺物业,建筑面积为2609.91平方米,总价款为1700万元。
在认购书之外,双方还约定,松枫公司应于认购书签订后的一年内(即从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通知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潘某同意,松枫公司不得将约定买卖的“星汇广场”南区商铺物业另售他人。否则,潘某有权要求松枫公司立即退回认购款,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由松枫公司支付给潘某按认购款交付日起每日2万元的违约金。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如果松枫公司能够于2014年8月9日前返还购买商铺资金1700万元给潘某,潘某无条件同意解除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三方说法
法院审理
两次判决:一二审截然相反
双方争执不下,自然闹上了法院,但是一二审却得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
一审中,法院认为,在潘某向顾某购买商铺期间,恰逢潘某和叶某又委托顾某转让叶某名下的土地,于是发生了多笔财务往来,但是对于有争议的两笔转款,顾某却并没有举证证实为退还潘某的购房款,因此,支持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峰回路转,推翻了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有误的,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应该认定顾某代表松枫公司已经将1700万元购房款退回潘某的事实。
云浮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妄顾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应该由潘某来进行举证证明顾某与叶某之间的涉案1700万元的款项来往属于何种经济来往,而不是由顾某来承担这一责任。
因此,云浮中院认定了顾某已经代表松枫公司将1700万元购房款退回给潘某的事实,由此判决潘某败诉。
申请再审:省高院提审此案
潘某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她认为,云浮中院的判决有误,不仅错误地对商品房销售交易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都进行了审理,并将两个交易产生的款项往来进行合并认定,而且在审理过程中,从来没有通知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叶某出庭,也从来没有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征询过叶某的意见。
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最终确定此案将由该院提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潘某和顾某均没有现身,叶某坐在了旁听席上。
庭审的焦点聚焦在顾某转账给叶某的1700万元,到底是顾某给潘某的还款还是属于顾某与叶某之间的土地交易款项。
在庭审中,潘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三个新的疑点:一是星汇广场不能如期竣工,当时新兴县政府曾召开相关会议,根据当时的会议记录,松枫公司曾经表示欠潘某1700万元,间接承认了欠款事实;二是根据顾某的说法,潘某在转账1700万元购房款当天,就表示不履行合同,要求退款,于是她在当天退回1200万元,余下500万元于同年8月31日退回,而银行流水显示顾某将款项退给了潘某丈夫叶某,而且与潘某向其转账时间仅隔3分钟,明显不合理;三是既然顾某表示已经退款,为何不向潘某索回购买铺位收据的原件。
潘某一方希望能够与对方调解,收回欠款和利息,尽快了解此案,而顾某一方则当庭拒绝。
这1700万元究竟还了还是没还,法律终将给个说法。
潘某:
没有收到退款
如果一切顺利,这就只是一起正常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签订了认购书后,潘某向松枫公司转账1700万元。
时间流转到了2014年4月9日,此时的松枫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一直到潘某将其告上法庭,松枫公司并没有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与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潘某称,不仅如此,松枫公司也没有按照双方的协议退还1700万元的购房款,相反,松枫公司还将“星汇广场”南区首层的一些商铺出售给他人,以及将部分商铺抵押给他人。
潘某认为,松枫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1700万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750万元。
顾某:
当天就退了款
在顾某这里,她却觉得潘某的指责是无稽之谈——自己早已退还了1700万元,何来违约之说?
松枫公司和顾某指出,总款项1700万元中的1200万元于2013年8月2日退款,余下的500万元于2013年8月31日退款,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的认购合同已经解除。
对此,顾某称,潘某在转账1700万元购房款的当天,就表示不履行合同,要求她马上退回所有款项,由于双方就涉案商铺买卖事宜已经协商很长时间,所以潘某的这种临时变卦打乱了她的计划,但是由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所以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是在当天退回了1200万元,余下的500万元留作周转资金,并在同年8月31日也退回给了潘某。
但是,顾某却并没有将款项直接转到潘某的账上,而是在2013年8月2日和8月31日,分别转账1200万元和500万元到潘某的丈夫叶某的账户中。
分歧由此而生。顾某称,这两笔款项就是退回的潘某购房款,而潘某却认为,这是顾某和其丈夫之间其他项目的财务往来,和购买商铺一事无关。
对此,顾某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叶某:
收到的并非退款
既然叶某和潘某是夫妻关系,那么为何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叶某却仿佛消失了一样,没有出来作证?
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叶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法庭的传唤,而其太太购买商铺一事,自己也并非一开始就知情。
在妻子二审败诉后,叶某终于坐不住,提出申请要参加再审的诉讼环节。
叶某称,顾某与他们一家人相识多年,关系比较好。此前,顾某也曾经因为资金需要而向他借钱。在2012年8月2日,顾某提出借钱,叶某就向其借款1000万元,顾某在归还时,其中500万元打入了叶某女儿的账户,另外500万元则在2013年8月31日打入了叶某的账户中。
叶某告诉记者,在潘某向顾某购买商铺之前,顾某曾经向他购买了一块土地,转让价格为2200万元,因此产生了顾某向其账户转账的数笔记录,其中就有被顾某称作是购房退款的8月2日的转账1200万元。
叶某对于二审判决表示不服。他认为,云浮中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向他询问过涉案的五笔款项的性质和由来,更没有对这五笔款项是否与以往的其他款项往来有关进行调查。
叶某认为,顾某的行为,其实是想利用她和自己之间的多笔资金往来,“浑水摸鱼”,侵吞那1700万元的购房款。(记者李钢 实习生李敏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