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保障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就规定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采访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加强办案监管促进公正司法
记者:规定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普遍设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即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流程监控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有针对性地防范和纠正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检察权规范公正高效运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检于2011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文件,都有专门条款对流程监控进行原则性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制定流程监控实施细则。随着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案管职能的全面履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日益完善,以及各地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制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的时机日益成熟。
2015年9月,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加迫切地需要制定全面、具体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
重点解决案件程序性问题
记者: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流程监控具体监督哪些问题?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规定共23条,流程监控的主要内容,是明确重点监控的主要环节和具体内容;流程监控的主要措施,是明确流程监控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案件流程监控的对象是案件程序性问题,重点解决司法办案不规范、不及时、不完备等明显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涉及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权利保障、信息公开、网上办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因属于办案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应当通过办案部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审核把关进行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不干预,如果发现实体上有问题,提醒办案部门或报告检察长进行监督。另外,还可以在办结后组织质量评查,对实体和程序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确认是否存在问题。
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记者:案件管理部门如何开展流程监控?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规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门突出监督重点,讲究监督方式方法。一是把住两头,就是通过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以及对办结后拟向外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二是管住中间,主要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预警、提示、查阅等功能,及时掌握办案进展信息,开展同步、动态监督。目前,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都已全面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办案活动,实现了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活动网上管理,办案行为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强化系统的流程监控功能,提升监控的智能化、自动化、人性化水平,为全面开展流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规定要求,对存在问题的,案管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如对情节轻微的,进行系统自动提示或口头提示;对情节较重的,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如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规定要求,将案件流程监控情况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
记者:各部门如何在流程监控中做到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制定流程监控工作规定,既注意发挥好流程监控对办案活动全过程跟踪、近距离接触、发现问题早等优势,积极作为,同时又注意厘清职责、严守边界,避免越位、错位、重叠交叉,特别是对应当由诉讼监督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以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好衔接协调、相互配合,以强化监管合力。
记者:案管部门在流程监控中如何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规定要求,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同时,规定还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防止该监督不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记者蔡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