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卢俊宇
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我国法院正积极探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接下来将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畅通申请渠道,并严格落实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统一。据悉,最高法确定天津市、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法院作为试点地区,积极开展各项探索改革。(新华社9月19日电)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机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并因此面临急迫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救急性和辅助性经济救助措施。
目前,从救助刑事被害人到全面推进完善相关制度,随着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实施与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不仅缩短了救助期限,规范了救助范围和标准,而且强化了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
当然,从一些法院实践来看,一些问题还处于探索之中。为了确保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在全国顺利实施,首当其冲要解决两大难题:一,如何让当事人方便、顺利地进入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二,如何在依法保障司法机关受理、审批司法救助权利的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滥用进行有效的约束?
为确保更多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要在办理赡养、扶养、劳动报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适当放宽审查条件,同时将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都列入司法救助的范围,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另外,要开通“绿色通道”,拓宽救助渠道。对涉及民生和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案件要开通诉讼“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同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制度,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方便。建立与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联动机制,做好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使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能切实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最后,更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民政救济,有其特殊性,必需却不能滥用,必须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目前,基层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严重,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在保障一些信访人合理诉求的同时,也要当心司法救济的局限性在消除旧有的矛盾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矛盾。这就要求司法救助严格把握标准和条件,规范事实审查,紧密程序监控,严格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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