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当中有很多亮点,其中“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相当引人关注。事实上,这一“好人法”条款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才得以敲定,足见过程之艰难。
见义勇为是高尚义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人们普遍崇尚。然而,近年来救人被讹或无人敢救的现象,一再刺激着公众神经;见义勇为、舍生忘死而事后多忧,让“英雄流血再流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弘扬传统美德,激活社会正能量,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为好人“撑腰”,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好人法”符合尊重生命、帮扶弱者的公序良俗,也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权责纠葛,匡正社会风气。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将“见义勇为免责”纳入范畴,几经审议和修改,体现了民众意志和期望。从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增加“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到最终删除“重大过失”,明确“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不断修改的过程,正是人大代表不断为“好人”争取更大权益保护的过程,目的就是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们要为人大代表们这股执着劲儿点赞。更要看到,国家层面的这一立法,相当于是给见义勇为行为做了法律兜底,有助于卸掉“好人”对风险和责任的纠结,消除对事后的后顾之忧,让公众争做“好人”更有底气。这无疑是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守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完善社会治理的一次具体实践。
看似简单的免责条款,释放着法治光芒,让社会更加充满正能量。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条款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紧急救助的热情,让善行义举蔚然成风。(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