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邻里官司致千万富翁破产
发布:2015-11-17 10:57:1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一起并不复杂的相邻权案件,赔偿金额已
经高达1200余万元,持续时间已逾10年而无最终结果。
一起并不复杂的相邻权案件,赔偿金额已经高达1200余万元,持续时间已逾10年而无最终结果。民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扩大化、司法腐败、人情案等不规范操作,有故意违法行为,法院也将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张消防整改通知书,让原是好友的两个人成了死对头,而法院超标的查封,长达2286天的超长执行结案时间,让一整栋楼的大部分荒废。
一份普通的消防机关针对一家酒店改造的建筑工程装修审核意见书,却成了王治连和李萍的噩梦,甚至赔进去了几千万资产。
对簿公堂
1999年,大连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华都分公司承建了由大连甘井子区商业网点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甘新大街129号楼(原甘新1号)的建设工程,王治连为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王治连的好友刘恩来承包了整栋大楼的钢模分项工程。之后王治连取得了该大楼2000余平方米公建的产权。
2001年该大楼建成后不久,王治连名下地下一层988平方米的农贸市场转让给王延会。
为了便于经营,王延会在购买前提出要求,封闭地下一层通向地上一层楼间三角形的天井,拆除楼梯,与一楼王治连经营的华连综合商场成为相互隔绝的两个独立空间。
经过王延会、开发商与王治连三方协定后,王治连于7月委托大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将三角天井封闭并拆除楼梯。
2004年刘恩来从王延会手中取得了地下一层2000余平方米面积的全部经营权后进行装修改造,因其装修消防设计中存在多处问题,大连市消防局对其下达了《建筑工程装修审核意见书》,不同意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勒令其停工并进行整改。
2005年9月,刘恩来以王治连对地下一层通向地上一层楼梯的拆除与三角天井封闭及另外的拆改行为影响了其地下一层农贸市场部分988平方米公建房的通风和消防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王治连所在的大连华都餐饮总部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建筑原貌,并赔偿其经营损失。
经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审理,判令大连华都餐饮总部将地下一层的两部人行楼梯封闭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给付原告自行拆除及恢复原状的工程费用1.5余万元,拆除相关的违章建筑,恢复原样,并且赔偿原告租金93.8余万元。
王治连对记者表示,自己对三角天井的改造是经过了当时的产权人王延会、开发商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并委托大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施工。改造竣工后2003年在消防部门对整栋大楼的消防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合格。2005年8月30日经大连市城市建设专家事务所、大连市房屋安全鉴定审核部门对封闭工程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确认该“建筑物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说明该改造工程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手续。
另外,2003年大连市公安消防局下达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明确提出:“经我局检查验收,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消防验收合格。”并提出说明:“本意见书仅对当时工程验收情况负责,如有改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批。”
而刘恩来的装修改造,属于消防部门另行申报审批的范畴,是其个人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改变用途过程中存在的消防问题,而不是建筑本身的问题。
再次起诉
2008年刘恩来再次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另外一个邻居李萍也牵扯进了这起邻里纠纷官司。
刘恩来诉称,因楼梯通道被封堵(三角天井的封闭),安全出口不足,消防机关责令其停业整改;李萍侵占了三楼平台上排风机房,造成了地下洗浴排风不畅,致使地下1200平方米的洗浴中心至今无法正常经营使用。要求王治连、李萍拆除三角天井封闭恢复原貌,排除排风换气障碍,腾退占用的三楼排风机房等,并赔偿因洗浴中心无法营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参照(2005)甘民权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结果,并结合新的诉讼内容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出了(2008)甘民权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华都餐饮总部赔偿刘恩来租金损失200万元。赔偿依据是“华都餐饮总部擅自将通往地下一层的两部人形楼梯拆除,并将通风采光天井封闭,致原告接手的浴池因消防审核不合格多年不能营业,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另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萍没有侵犯刘恩来的相邻权,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治连对记者说:“在之前的判决后,刘恩来已经拿到了工程改造的款项,他没有用这笔款项依照判决进行改造,反而再次以地下另外的经营单位起诉同样的问题,很显然是重复起诉,而且还能够胜诉。”
对于这次的判决,原告刘恩来同样不服,并上诉到了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7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李萍占用的房屋依据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为洗衣房,该房屋的产权在李萍名下,不是所谓的排烟风机房,对于刘恩来提出的连带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对于王治连侵犯刘恩来相邻权的赔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王治连向记者指出,在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描述:“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华都总部与上诉人毗邻,因被上诉人华都总部违法将地上一层通往地下一层的通风采光天井堵上并将人行楼梯拆除封堵,被上诉人华都总部违法在三楼公共平台搭建厨房和锅炉房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责令被上诉人拆除该违建,现上诉人刘恩来请求华都总部的侵权行为致上诉人刘恩来所经营的浴池无法经营,对造成的损失,原审已判决被上诉人华都总部赔偿其损失,虽然判决依据并不充足,但是华都总部服判,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不作调整。”
王治连说:“既然中院已经发现了在上次判决中依据不充足,为什么还跟据一个依据不充足的判决进行审理和判决?”
此后,刘恩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进行了审理,做出(2012)甘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华都餐饮总部与李萍腾退部分占用面积并排除共用平台进入排风烟机房的通行障碍。另外华都餐饮总部与李萍赔偿刘恩来租金损失920余万元。
至此,王治连同刘恩来的相邻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已经高达1200余万元,牵扯另外的邻居3户,持续时间也已经10余年。
最长执行
自甘井子区法院开始审理刘恩来诉王治连相邻权案件以来,共做出了生效判决两份,无效判决一份,正在审理案件一件。先后进行了两次拍卖,共计执行了王治连2100平方米的公建房屋,还有另外一些物品。还查封了另外3家邻居的2120平方米的公建房屋。
依照相关资料显示,执行房屋地处为大连二类地区,按照近五年公建平均房价已经超过万元的标准计算,被查封和拍卖的公建房屋价值已经累计超过4000万元。
甘井子区法院自2007年8月23日起对王治连案执行至2013年11月27日止进行结算、结案,经历了2286天。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德生表示,在他经历的案件中,2286天这么长的执行结案期,可以堪称大连最长时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发生延期,但是不应该超出太多的时间,拍卖后2286天这么长时间不进行结算、结案,确实时间太长了,这给原告、被告都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本社记者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提出了采访要求,并向其提供了采访提纲,希望甘井子区法院予以解答,并约定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在10天后的回复是: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接受本报的采访。另外王治连相关的案卷已经被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调走,也无法通过查卷来回答本社记者提出的问题。
据了解,涉案大楼自2000年落成至今,先后有14家邻居与刘恩来存在纠纷,判决裁定70余份,仅有少部分在使用,其余全部停滞状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范瑜教授表示,王治连取得的天井改造包括消防等相关手续,是针对其建筑改造的相关许可,是具有合法性的许可。是否影响到了地下一层邻居的消防问题,应该有消防机关进行评估,如果确实影响到了邻居,就应该进行相关的改造。
范瑜认为,2286天的执行拍卖结算时间确实时间太长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进行了解释,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扩大化、司法腐败、人情案等不规范操作,有故意违法行为,法院也将承担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