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铁路法》百姓呼声在哪里
发布:2015-11-30 13:57:1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铁路法》即将迎来第三次大修。此次修订《铁路法》,虽框架已形成,但相关专家表示,框架不等同于草案,草案的形成还需要智库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此种情况下,哪些话题会受百姓关注?
火车“晚点”要不要对旅客进行赔偿,应该怎样赔?现行《铁路法》中,对高铁只字未提,高铁走出去法律如何来保障?丢失车票是否必须重新再买?面对铁路部门涉“霸王条款”你该怎么办?
上述困惑是否能在新修订的《铁路法》中有所体现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眼下,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据了解,目前现用的《铁路法》为1990年正式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不过,第二次修正仅仅在铁路政企分开后,将铁路运价调整的权限作出修改,由原铁道部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说修正幅度较小。
从2009年修法至今,尤其是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现行《铁路法》“超时服役”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需要。
修法势在必行。目前,《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而备受百姓关心的就是“晚点赔偿”“高铁入法”“运输安全”“废止霸王条款”等等能否写进新条款中。
“晚点赔偿”受关注
早在1998年8月,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原告张辉诉大连铁道有限公司火车晚点赔偿一案,此案系我国铁路史上首例因列车晚点而导致的旅客状告铁路部门要求赔偿纠纷案。不过最终,法院以“晚点赔偿”尚无法律、法规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显而易见,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晚点,乘客张辉们的这部分权益并没有得到对等保护。
随着合同法的出台,火车晚点属于违约行为得到了更多共识:旅客与车站签订的是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其合同凭证就是火车票。铁路部门作为承运方的权利,通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等法规得到了足够的保障:如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乘客赶不上列车车票将作废,旅客退票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在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方面,火车晚点的违约责任却没有得到明确,旅客权益受损却无解。
相比如今的航空公司均已形成航班延误赔偿制度,铁路公司在赔偿制度方面尚为空白,也因此未能主动承担“晚点”带来的违约责任。令人遗憾的是,铁路“晚点赔偿”未写进新增条款中。然而此次修订,民间将“晚点赔偿”纳入到《铁路法》中却呼声颇高。
有业界专家表示,将铁路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既让旅客的这部分权益得到对等的保护,又能以此督促铁路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建立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至于如何赔偿、免赔情形等等,只要考虑“晚点赔偿”入法,这些立法技术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高铁要有自己的“法”
乘坐高铁,高铁却没有自己的“法”;高铁“走出去”,相关法律却并没有同步,这实在是让人有些汗颜。
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铁路法》修订草案或将在年内出台。
“目前框架,修订方案大部分是修改已有的不清晰不完善的条款,新增条款大多围绕着高铁来进行,不过框架不等同于草案,草案的形成还需要智库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一位参与研究的业内人士称。
之所以新增条款围绕着高铁进行,这是因为现行《铁路法》中,对高铁只字未提。
事实上,从2009年第一次修订《铁路法》至今,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突飞猛进,营业里程将达1.8万公里,中国高铁走向世界,尤其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高铁“走出去”战略有了实质性进展,已与印尼、泰国、英国、美国等国在铁路方面开展正式合作。
高铁“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是铁路“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家大力推动高铁走出去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却始终没有同步进展。
由于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以及铁路企业对境外法律制度的不了解,铁路企业推进境外铁路合作时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高铁“走出去”战略的成果。同时也对海外铁路工程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及救济敲响了警钟。因此,及时完善我国《铁路法》,研究外国铁路及投资法律制度,已成为保障我国高铁“走出去”战略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废止霸王条款
近10年来,铁路部门因涉“霸王条款”屡屡被起诉,公民挑战“霸王条款”的维权行动始终不断。
2013年、2014年,因所购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用相应座位服务,上海交大学生雷闯相继起诉上海铁路局、广深铁路公司。
2014年,律师董正伟因不满退火车票被扣20%退票款,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退票成本等信息遭拒而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广东乘客陈书伟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索要一张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但被告知火车票就是发票。
2015年10月,浙江一名大学生陈绘衣因检票进站后车票遗失被要求全额补票,遂起诉昆明铁路局,案件尚未开庭,但相关法律问题却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与探讨。
除了个人,福建、浙江等地消保委针对丢票需全价补票的规定,均向铁路法院提起了消费公益诉讼。
上述现象,广大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是在权益被侵犯后,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据而无法维权。有专家认为,铁路公司无视买票证据,为了管理方便,要消费者承担经营风险,很霸道、落后,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惠原则。要破除霸王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监管,二是司法个案,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尤其是在立法中应对作为消费者的旅客货主之合法权益给予切实保护,要便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铁路客票的性质、铁路客票的退补票、铁路信息公开等问题,在修订方案中应该有所体现。
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安全与每一位乘客息息相关,作为乘客的普通百姓更关心,在修订的《铁路法》中,铁路安全的内容能否得到细化。
作为公用事业,铁路公司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铁路既安全又准时。
《铁路法》在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然而擅自进入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的危险行为并不少见,并因此造成不少重大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安全方面,《铁路法》被认为存在更多修改空间。
眼下,一些已明显过时的铁路法律文件或政策性文件还在因袭,甚至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一再反映的热点、难点,比如火车延误、铁路融资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监管等,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比对而一直难以解决。在铁路运输及铁路建设等领域,尚存有不少法律空白而“无法可依”。
有专家认为,《铁路法》中关于运输安全的相关内容存在模糊和欠缺,如果增设“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可以促进铁路企业运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可以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和铁路运输企业处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困惑。
不可否认,《铁路法》修订草案的形成还需要智库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而上述种种百姓关注的问题,能否最终写进修订的《铁路法》新条款中去,在年底终将揭晓。
责任编辑: 尤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