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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不仅仅是为人民履职的需要,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学军
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检察长
“我相信这个听证会”、“我对检察院没意见了”。经过7名人民监督员的独立表决,因控告村主任故意伤害而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服而多次上访的曹炳炎心悦诚服。2006年8月发生在莘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幕,让我们记忆犹新。
曹炳炎申诉案,久诉不息,当时社会影响大。我们在不违反法律和试点工作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新领域,创新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由人民监督员站在中立立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进行监督评判。这个案件的圆满解决,让我们深刻感受到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不仅仅是为人民履职的需要,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全面践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保障检察机关做到忠于职务不渎职,忠于事实不偏差,忠于法律不违法,就需要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既有刚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又包含以人大监督、政协和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为内容的外部监督,构筑坚实的“第二道防线”。
人民监督员监督在外部监督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是监督主体较为广泛。能够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和公众感受,能够以自身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与检察人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互补。检察机关也能够更全面、真实地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待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二是监督触角较为深入。人民监督员通过刚性的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司法活动进行实质意义的外部监督,使人民的“视线”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到检察机关具体的个案监督当中,从细微的个案入手,改善法制环境,促进检察权的严格公正行使,使“执法为民”的办案宗旨真正落到实处。三是监督效果较为明显。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与兼顾社情民意、公序良俗等更好地结合起来,使案件的处理兼顾法、理、情,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
聊城检察机关始终把人民监督员工作作为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检察形象的重要切入点,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人民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通过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案件质量评查等日常监督活动,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环节全过程、无“死角”进行监督。十年来,共监督“十一类案件和情形”287 件401人,其中,不服逮捕决定11件12人,拟撤案254件356人,拟不诉22 件33人。
工作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提升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改进检察工作、提升执法效果的重要平台。我们将以法治思维为引领,进一步创新路径,完善机制,真正让人民监督员成为检察工作的见证者、执法活动的监督者和人民群众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