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3日)发布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以及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办理,三个司法解释3月1日开始施行。
实践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有的法院不予出具,有的法院不仅出裁定,还协助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最高法《执行和解规定》明确,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分析理由时表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副局长赵晋山分析,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选择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最高法《执行担保规定》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制度。孟祥指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予以免除。
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最高法《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赋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孟祥介绍,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确认其主张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