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就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为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近几年来,省检察院党组领导并带动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大力彰显检察职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持续发力,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专门机构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相继设立,在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等几个重要方面多有业绩建树。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同样展示着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社会公信。那么,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在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方面是如何发挥的应有作用,就此话题,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于近日接受了本刊专访。
记者:司法公信建设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更是省检察院党组今年部署的一项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请周处长就此介绍一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在促进检察公信力提升方面的认识和站位。
周宏伟:早在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等环节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防止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严肃查处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案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成立以来,严格按照省检察院党组的设立本部门的“初衷”,立足我省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为提升我省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奋发作为。
遵循“人民检察为人民”宗旨要求,全力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责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曾严肃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省委书记赵克志在全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指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精准的举措,推动环境治理大见效,促进生态环境大改善。”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就检察工作而言,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迫切需要,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和检察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面临京津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下,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已然成为我省检察机关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回应群众期盼、坚持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有了更高要求,在满足物质文明需求和精神文明需求的同时,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优良生态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当前,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仍处于多发高发态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检察机关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对民众的呼吁和期待,有回应有交待。
记者:不容置疑,近年来的生态环境状况大有改善,这是党中央拿出了“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果断,严令各地“绝不容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就我省而言,省检察院党组始终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2014年就积极部署开展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为我省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检察司法保障。紧接着,省检察院于2015年4月专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检察机构(并推及全省),依法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请周处长就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绩作一具体介绍。
周宏伟: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突出工作重点,一是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和专项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全力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以及“利剑斩污”等一系列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切实履行好批捕、起诉等职能,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增强专项活动打击效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集中精力排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犯罪线索,着重解决侦查机关该立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活动中先后立案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有:保定市蠡县5•18重大污染环境案、邯郸市武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等。今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314件455人,批准逮捕248件35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623件1035人,提起公诉456件744人。
二是加大办案力度,突出查办和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进一步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审批、落后产能淘汰、环境评价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对利用职权包庇、纵容,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其“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坚决一查到底。今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60件110人,较去年同比上升13%和22%。查办的典型案例有:黄骅市环保局监察二中队原中队长张某某等3人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案;隆尧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康某某玩忽职守案;赵县国土局矿管所4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异地交办、交叉办案、上级督导、挂牌督办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阻力、排除干扰。强化案件线索的搜集管理,积极开展重大环保项目同步预防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端口前移,努力把职务犯罪给生态环境建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有针对性地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对符合监督条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今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类检察建议490件。
记者:人们普遍注意到,用法治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已成为无可替代的抉择。由此而言,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任重而道远。周处长,请您就此谈谈今后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方面有哪些大的思维和谋划。
周宏伟:我们将紧密结合全省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以“三严三实”的工作精神和工作作风,谋深的、做实的,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向更高、更深的层面发展。
一是创新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努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上传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实现无缝衔接。
二是推进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部署,以及中央“两办”《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分工方案》关于实行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环境质量管理和污染治理、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的要求,推进京津冀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目前,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方法路径,推动建立跨区域犯罪案件通报协查机制、跨区域调查取证协作配合机制、联络员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完善跨区域常态化协作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工作合力。
三是积极探索生态环保司法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方法路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虽被判入刑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荒山依旧、污水照流。对此,我们必须努力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建立“补植复绿”、“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机制。在对犯罪分子依法批捕起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并将此作为建议法院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的效果,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清澈一片绿水,净化一片蓝天,修复一片生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方圆法治网 责任编辑:王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