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建林 江赞成
-
庭审现场
-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
依据《行诉法解释》设计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
党的十九大对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时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以指导各地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其中用了5个条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
芙蓉区法院认真贯彻《行诉法解释》精神,积极落实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设计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送达至被诉行政机关。《建议书》明确告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附有《行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
2月22日,是2018年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芙蓉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即着手开始对某公司诉湖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行政许可一案的审理。在向湖南省司法厅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了上述《建议书》。
3月22日,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代表被告湖南省司法厅出庭应诉,积极回应了该建议,落实了法律要求。湖南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干部、市民、媒体记者等30余人参加了旁听。
庭审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次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庭审进程紧凑而有序。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体现担当作为,积极出庭应诉,是推动解决行政诉讼“告官难见官”问题、加强社会法治教育的具体实践,对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