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自身的特殊生理、心理状况决定了法院要给予特殊考虑,否则其合法权益很难被充分、公平地保护。这也是要给涉诉儿童配置权益代表人的根本原因。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首次探索创设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特殊儿童保护的离婚纠纷,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设置让孩子能够直接参与诉讼,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在妥善化解家庭纠纷的同时切实保障了涉案儿童权益。
当婚姻走到尽头之时,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离婚双方因矛盾尖锐可能将未成年子女视为负担,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当中的儿童,因为有语言表达、智力发育等天然劣势,缺乏在离婚纠纷中应有的话语权,既不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准确、及时、充分地表达诉求,基本上只能任人摆布,财产性权利、心理健康等都可能受到难以估量的创伤。如果在离婚纠纷中不能很好地维护儿童权益,极易给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至给家庭矛盾激化留下隐患。例如儿童如果身患疾病遭到嫌弃,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这样的儿童就会陷入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中,儿童自身的特殊生理、心理状况决定了法院要给予特殊考虑,否则其合法权益很难被充分、公平地保护。这也是要给涉诉儿童配置权益代表人的根本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指出,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在司法实践中,给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主要涉及刑事犯罪,例如给未成年人请免费辩护律师、进行心理干预等,民事纠纷尤其是离婚等家事纠纷当中,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未普及。所以说,上海普陀法院探索创设儿童权益代表人具有现实意义,相当于给民事纠纷中的未成年人请了“辩护律师”,充分弥补了未成年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话语权短板。在普陀法院的具体实践中,儿童权益代表人由两位妇儿干部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这些长期从事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专职干部,更能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在报道的这起纠纷中,权益代表人站在儿童的角度表达了对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最终实现调解结案。利用权益代表人破解涉诉儿童的困境,可以说效果十分显著,值得推广。
全面保护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实现民事、刑事等全部司法程序的全覆盖。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应该做到无缝对接、全程保障、持续追踪,防止出现保护的真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需要降低离婚纠纷对其财产权益、心理健康的伤害。我们要在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让这一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