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炫照片成证据
济南法院判决炫耀方败诉
发布:2015-11-10 15:56:4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1月10日电(记者王志、滕军伟)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实用的社交工具,深受人们喜爱。但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使用。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记录作出事实认定,判决违法合同的一方败诉。
据了解,原告机电公司于去年6月将被告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去年1月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为其办公室进行装修,并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项9.2万元,但装修公司收到款项后仅进行一部分施工即停止。此后未再继续进行施工,造成其办公室无法正常如期使用,不得不另找他人施工。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已付装修款项9.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
被告装饰公司否认原告机电公司的诉讼事实,主张其已为原告完成了办公室的全部装修,并主张原告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就直接进入、使用,造成其现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完成装修工程。被告装饰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审理过程中,槐荫区人民法院发现诉讼双方对合同签订、已付装修款9.2万元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装饰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被告装饰公司提供了其在装修过程中拍摄的照片,也包括完成全部装修后的照片。但原告机电公司认为照片系装饰公司自行拍摄,不予认可,并坚持主张其现正常使用的办公室是其另找他人完成了施工。
双方僵持之中,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想到其与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互加过微信,并向法庭提交了手机中的微信记录。法院发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在被告装饰公司的施工期间内,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朋友圈”内发过“全新的办公环境”“新办公室”等照片进行炫耀,以上照片与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互相吻合。
最终,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被告装饰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机电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上诉,维持槐荫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责任编辑: 吴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