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响监察调查“第一枪” 湖南各级监委使用留置措施 | |
发布时间:2018-06-08 16:54:12| 浏览次数: | |
[来源:湖南日报] 2018-06-01 06:51:07 打响监察调查“第一枪” ——聚焦湖南各级监委首次使用留置措施 制图/傅汝萍 湖南日报新湖南记者 张斌 5月28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原院长周湘勇涉嫌挪用公款被移送审查起诉。 5月下旬,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方际三被“双开”,并移送审查起诉。 …… 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留置第一案”。今年来,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实施和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相继建立,湖南各地首次使用留置措施,打响监察调查“第一枪”,一张张“成绩单”吸引各界眼球。 调查过程中,为什么要使用留置措施?“留置第一案”的背后,又有哪些我们不知道的故事?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留置:监委履职的一个“大招” 3月6日,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国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了解,这是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公开发布的首个被使用留置措施的省管干部。 接着,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华平,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谢立,省政协原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原成员陈三新,湘潭市委副书记赵文彬,娄底市政协副主席肖扬等多名省管干部,也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被使用留置措施。 3月28日下午2时40分许,随着“咔嚓”一声,涉嫌挪用公款近90万元用于网上炒期货的澧县疾控中心原门诊收费员赵大鹏,被一副明晃晃的手铐锁住。自此,常德首位被县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公职人员成功移送司法机关并执行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赵大鹏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收费员,并不属于监察对象。改革后,他不仅成为监察对象,还被使用了留置措施。 “对赵大鹏进行隔离调查,有利于排除其他干扰,有效加快办案进度。在调查初期,是否有其他人员涉案尚不清楚,采取留置能够防止串供、销毁证据的可能。此外,还能有效防止赵大鹏逃跑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澧县监委办案人员说。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陈刚介绍,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6类人员进行监察。 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委可以使用12项调查措施的权限。这其中,留置措施,就是其中一个“大招”。 按照规定,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目前,除了开头讲述的多起案件外,我省各级监委“当头一炮”使用过这一“大招”的,还有长沙市金融办副主任周练军案、武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向方雪案、衡阳市卫计委原主任邹爱民案、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法务部部长胡钧策案、临武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辅警熊志新案等。 依规依纪依法,快查快结“刷新纪录” 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从各地“留置第一案”看,在留置等措施的帮助下,很多案件依规依纪依法实现快查快结,可谓是案案“刷新纪录”。 省农业科学院生产管理处财务科原出纳倪向军挪用公款案,是全省首例由省监委指定基层监委查处的留置案件,也是省监委指定基层监委办理后首例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留置案件。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从2月3日芙蓉区监委对倪向军采取留置措施,至3月19日解除留置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仅用时一个半月时间。 无独有偶。3月1日,长沙市纪委监委指定宁乡市纪委监委办理长沙某置业投资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王某涉嫌行贿问题线索。作为全省首件涉嫌单位行贿留置案,从3月15日经上级监委批准决定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至4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采取留置措施只有44天。 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郴州办理了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从3月1日开始,临武县监委对为赌博犯罪团伙提供“保护伞”的临武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辅警熊志新采取留置措施。33天后,也就是4月2日,该案由县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纵观各地“留置第一案”,不论是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还是给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的,或者动用公款行贿受贿的,不少案件在两个月内,被留置人均被移送了司法机关,演绎着一幕幕“速度与激情”。 法治化、专业化,“融合”“1+1>2” 好成绩的背后,有一个“秘籍”——“融合”,以及“融合”的新变化——法治化、专业化。 开展监察体制改革后,我省反腐败工作呈现三大变化——第一,纪检监察队伍变大了,各市县按不低于23%的标准完成市县两级检察院涉改部门行政编制划转任务,全省纪检监察干部从4755人增加到6876人; 第二,监督覆盖面变大了,监察对象从70多万人增加到120多万人,比过去增加了几十万,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第三,监督执纪手段变多了。 进一家门,成一家人,做一家事。为促进工作开展,我省着眼于“收指成拳、聚同化异”,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实战养成,加速人员、机构、职能、业务和感情的全面融合。同时,我省出台37项制度,重点推动纪法、监司的顺畅衔接。 这一点,各地“留置第一案”均可以看出端倪。通过对反腐力量的优势整合,纪检监察系统原有干部与检察院转隶干部“混编”共同办案,优势互补,全面融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达到“1+1>2”的改革效果,体现了制度的优越性。 今年2月,在办理倪向军挪用公款一案时,芙蓉区监委敢于先行先试,一方面抽调13名业务骨干组建专案组(其中6名纪委干部,7名转隶干部),分为5个调查组同步进行,大家在执纪审查一线交叉锤炼,既各自发挥优势,又互相学习,在实战中磨砺能力。另一方面,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收集基本到位、调查报告已初步完成的情况下,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同时根据地域管辖,向检察院发出《提前熟悉案情邀请书》等,有效推动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顺畅衔接。 “以前侦查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至少要6到7个月,对纪委移送过来的案件,我们也要重新再侦查一遍。”从检察院转隶并担任芙蓉区监委委员的舒序松介绍,如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确保了违纪违法问题的一次性取证到位。 “当时,我们顺着线索分组展开相关调查,可人员力量的不足,加上自身调查措施的限制,有些侦查手段需要借助公安、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降低了我们初核的工作效率。”在回忆办理邵阳市“留置第一案”——武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向方雪案的初核情况时,邵阳市监委办案人员感叹,直到2018年1月6日邵阳市监委正式成立后才发生改变,“监委成立后,赋予了我们更多的监察权限,我们加强了力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纪法衔接更通畅了,效率大大提高了。” “监察体制改革,让我们挺直了腰、铆足了劲。”采访中,无论是原来在纪委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还是从检察院转隶而来的纪检监察干部,都普遍反映经过“留置第一案”这个“八卦炉”的锻造,自己的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了,各方力量更好地凝聚了,办案效率也“水涨船高”。 如何规范程序,是一次挑战 “留置第一案”,没有范本可以借鉴,如何规范程序,是一次挑战。 监察法中,对于监察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时明确,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必须按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来取得。 为把“留置第一案”办成“铁案”,湖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按图索骥”,主动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充分试用各种调查权限,以刑事审判标准进行取证,全过程严肃规范。 办理倪向军案期间,在试用留置、讯问、询问、搜查、鉴定、谈话、查询、扣押、查封、调取等10种措施的基础上,芙蓉区纪委监委选派9名财务人员组成财务专组,驻点案发单位专职查账,5个工作日就查清上千笔账目的来龙去脉,并形成会计鉴定结论,为固定违法犯罪事实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使用讯问措施过程中,该区监委严格按照安全办案要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审讯成果和证据,切实保障了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 “采取留置措施时当场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24小时内向其家属和单位送达留置通知书,每天1次定时体检,每次连续讯问不超过6小时,讯问时至少两个审查人员参与,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参与办理熊志新案的临武县监委委员郭岑彬介绍。 宁乡市的“留置第一案”,办案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采用调查措施收集有关证据,确保每一份证据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王某涉嫌单位行贿案立案后,调查人员综合采用询问、讯问、查询、调取、搜查、留置多种措施,收集被调查人供述、被调查人自书供词、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近20份,收集各类书证400余页。 4月17日,醴陵市监委将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巫红刚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株洲市首例留置案。为办好这该案,醴陵市纪委监委迅速成立专案组,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层层挖掘,步步深入,综合采用10项调查措施,谈话、询问、讯问达160余人次,查询、调取物证书证180余份。同时,外调组远赴江西、福建等地调查取证,迅速锁定了关键证据。 “对留置措施的使用,我们是慎之又慎,必须是问题性质达到了留置的标准,并严格按程序报批备案,对监察对象的谈话、询问、讯问,以及监察留置的全过程,都是同步录音录像。”陈刚告诉记者,随着各级“留置第一案”的密集办结,为湖南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办理留置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对不收手、不知止的违法乱纪行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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