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 |
发布时间:2018-06-11 11:16:20| 浏览次数: | |
法制与社会2016年35期
摘 要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从个体出发推导出了国家建立的必然性,其思想强调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重要性,但是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精神,体现出了法治的基本价值。本文以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为出发点,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认为法治对当代中国具有工具性价值、合法性价值以及保障自由的价值,法治建设对于当代中国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 霍布斯 自然法 法治 作者简介:赵明威,天津宝坻区大口屯高中。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47 一、霍布斯自然法思想概述 (一)逻辑起点:平等、人性和自然状态 霍布斯以原始的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政府,没有更高的权威,任何人在身心两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此种平等并非指个体的完全同质性,而是不存在绝对强大的个体,弱小个体的联合也能消灭强大个体。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没有是非曲直、善良邪恶,人类本性是求利的、求安全的以及求名誉的,人类为了满足这些欲望便出现了竞争、猜疑、求荣誉的行为,“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 ,因此,自然状态是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即使战争状态不是总处于实际的暴力状态中,人类也时时刻刻生活在被他人消灭的恐惧之中。 (二)逻辑过程:理性、自然律和契约 自然状态下人类连基本的生命权也没有办法保全,但是人类不会永远生活在战争状态的困境中。人性是自私自利的,但是人类还拥有理性,为了结束无法自我保全的战争状态,人类就会用理智来思考困境的出路,理性的结果就是自然律的发现。霍布斯认为人类的理性会发现两条自然律:1.人类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人类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自我保全;2.人类为了自卫与和平的目的会放弃或者转让一部分权利。既然自我保全的方法已经被发现,人类就会去实践自然律,于是人和人之间就会约定互相转让权利来满足自身对安全的需求,比如一方会用金钱换取另一方不伤害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契约,霍布斯认为即使在自然状态下,契约也拥有很强的约束力,因为违约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会让人恐惧。 (三)逻辑结果:利维坦 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通过互相订立契约来部分实现自我保全的目标,但是少数人的立约联合并不能使人们得到长久的安全保障,为了实现此种目的,所有人都同意将自身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一个独立的行为体——利维坦,即主权者,“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是强大而至高无上的,人民除了赋予主权者立法、司法、行政、交战等各种权力外,还必须服从主权者,不能推翻或者重新订立契约来更换主权者,否则,人民就是违约。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带有专制主义的色彩。霍布斯对国家权力的主张准确来说是一种“开明专制”,在利维坦的统治下,人民可以享受法律授予的权利,并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自由,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增进人民的整体福利。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建立主权者的统治乃是为了寻求和平,因此统治者的最高义务就是增进人民的安全和福利。” 二、霍布斯自然法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良法之治。一方面,法治首先要求法律要有善的内核,不仅要有善的实质内容,而且要有善的形式,即程序上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仅仅有法律的框架还不能满足法治的条件,内在善的法律必须成为整个社会遵从的最高准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水平得到了迅速的提高,“依法治国”也已经成为党和国家一个重要的治国方略。 (一)法治对公民的价值:工具价值 霍布自然法思想的起点是人性的邪恶与贪婪,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人性善,以此逻辑为起点,儒家思想更强调道德、伦理与教化的作用,孔子等人认为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低等级的政治手段,以统一的道德而非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更加符合儒家思想对统治者的要求。受儒家思想长久的影响,即使在当代中国,道德、伦理依然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在实践中被或多或少地忽视了。 在社会运转的过程中,道德确实可以发挥维持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甚至有时候道德比法律更能对人的行与心理为产生更为直接的作用,但是道德也会有失效的时候。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政治、文化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道德观念也开始不断变动并呈现多元化,多元化会减弱道德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如今各种社会现象、犯罪现实让人开始思考现在的中国是否出现了“道德滑坡”?这样的问题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命题建立在人性本善的逻辑起点上的,而这个逻辑起点本身就存在待商讨的地方。而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问题的不同视角,霍布斯认为人类天生自私而贪婪,自然状态下根本没有道德的位置,要想摆脱自然状态下互相战争的糟糕状态,满足人类自我保存的需求就必须用法律来规约人们的行为。当然,笔者在这里提出霍布斯人性恶的观点并不是完全否定儒家思想中的人性善观点,也并非在本文中尝试探讨人性,而是在此尝试从问题的另一面来进行分析。 根据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治最原始的价值不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等普世理想,而是为了限制人性原始的邪恶,防止人类相互残杀、相互威胁,“不能使人们的精力或浪费在与邻人的不断冲突中、个人间与群体间的私人斗争中,也不能使人们的精力消耗或浪费在时刻警惕和防范反社会分子的挑衅行为和掠夺性行为之中。” 只有人自我保全的基本需求被满足才能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创造更有价值的东西、实现更有意义的目标,法治也就具有了满足个体最基本的安全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工具价值。建设法治具有了满足个人安全需求的最基本工具价值。法治与每个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让更多的人明白法治这一最基本的工具价值,大众对法治会有更强烈的认同,法治的建设之路也会少一些阻碍。 (二)法治对执政党的价值:合法性价值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波折,总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倡导到否定到再坚持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开始越来越重视“法治”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实践中,立法、司法工作迅速开展,中国的法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全面展开,“依法治国”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与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与政府的行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建国之初,当时的中国社会尚缺乏法治建设的成熟条件,占人口大多数的底层普通老百姓对“法治”尚缺乏概念性的认识,大多数中国人的需求是结束国家动荡、混乱的状态,实现国家的完全独立,获得一个稳定和平的环境,因此当时的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来源是满足中国人民实现民族独立、社会安定的需求,而法治的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一个充满威胁、需要迅速实现稳定的环境中,以政府权力的迅速扩张暂时代替法治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需求已经由原来的迅速稳定局面变为发展经济、文化等更高层次的需求,此时作为全体人民人格体现的国家也应满足新的需求,当时的国家政策却出现了失误,造成了十年文革的动荡时期。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建立,商品经济的大环境也逐渐孕育了法治建设的土壤,人民也亟需确定有效的规则来规约彼此的行为,因此建设法治是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的普遍需求之一。根据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被人民授予权力、作为人民代理人的政府应当响应人民的这种需求,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确实加快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党执政的合法性得到了提高。目前,法治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人民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与热情只会不断增强,法治建设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说就有了必然性,按照霍布斯的逻辑,法治建设作为统一意志的产物对于任何一个人民个体来说“是他自己的行为,也是所有其他人的行为” 。 (三)法治对公民个体的价值:保障自由的价值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强调赋予国家强大的权力来实现和平与秩序,但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服从是建立在缔约授权的基础上,公民一旦通过立约建立国家之后就必须通过服从国家的管辖来守约,国家权力的前提还是公民个人的授权。建立国家并不意味着公民完全丧失了个人自由,霍布斯认为在建立利维坦之后公民还保有两种自由:第一,“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霍布斯在此强调的是公民无法通过契约授予的人格权,比如生命权;第二,“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 。其中的第二点突出显示了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的法治精神,国家的权力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主权者的行动也必须以法律为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领域公民就有为或不为的自由。 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对国家权力的强调显然与中国传统政治实践中强调的君主专制不同,中国传统的君主所拥有的权力并没有约束,公民个人自由的空间完全由君主权力的大小来决定。历史、文化、传统总是具有很强的惯性,尤其是有几千年历史积累的中国。即使是在当代中国,也依然能看到国家权力过度扩张、侵犯公民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自由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国家侵犯霍布斯强调的第一种自由的问题。以刑法在中国的发展与实践为例,当代刑法最为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然而这条原则直到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典之时才正式确定下来。即使在强调法治建设的今天,权力越位的现象也并不少见,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的两种个人自由依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建设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的意义就在于确立法律至上的重要原则,消解党和政府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对“权力治理”的推崇,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个人自由。 三、总结 中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实践与积累,在建设法治的同时必须要明确法治建设对当代中国的意义,以法治的价值来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指引方向。本文以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为出发点,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尝试探讨了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的价值与意义,即工具性价值、合法性价值以及保障自由的价值,霍布的自然法思想中体现的法治价值表明了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必要性,也部分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的问题,中国要在实践中深耕于中国社会的土壤,真正让法治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第1版).商务印书馆.1985.93-94,131-132,134,169,171.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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