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乃红(上海财经大学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诚信、公信力和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党中央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2016年11月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就曾强调:“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将走向新征程。
信用的发展轨迹:
从诚实守信到金融征信
诚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也是一种制度规范。诚信是社会信用的基础,没有诚信的约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无从谈起。
那么什么是信用呢?马克思认为信用是经济上的一种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让渡。而信用关系是在价值跨期交易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信用建立在产权之上,发生于经济交易之中。原始社会分工简单,只存在诚信行为。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生产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商品交易市场逐步扩大,信用关系得以产生和发展。不管是早期直接物物交换的简单商品交易还是现代以外汇、证券、股票市场为代表的虚拟金融产品交易,都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
以赊销为代表的商业信用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商品交易的繁荣,商品交易逐步由单一区域的熟悉人群扩展至跨区域的陌生人群,此时就产生了商业信用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于是出现了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分享给相关债权人的征信机构。早期的征信机构共享的信息是商业信用信息,按照现有资料记载,全世界最早的征信机构于19世纪初在英国成立,当时伦敦的一群裁缝为相互保护成立了伦敦互助交流协会,其会员定期共享有欺诈或逾期行为的消费者信息。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商品的生产、交易、消费环节日益依赖于金融系统。传统商业信用形式开始逐步由银行信用替代,金融交易开始占据现代经济交易的核心地位。金融交易的本质就是一种信用交易,而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成为影响金融决策的支配性因素,于是,征信系统的重点开始转向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金融领域。大型计算机出现后,数据服务机构开始收集一国所有信贷机构的数据,形成了全国性的征信系统,这种征信系统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决策的重要信息源。与此同时,历史上多次爆发的经济危机也促使各国重视本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为了进行宏观金融监管,主要发达国家政府都加强了征信系统的建设,要求国内信贷机构必须强制上报大额贷款数据,由此征信还具有了风险预警的功能。
征信的形式:
由隐性到显性,由习俗到规章
在商品交易还不发达时,偶然的信用交易只形成零星、不稳定的信用关系,难以形成某些商业惯例。随着分工的深化和市场的扩大,信用交易的风险日益凸显,市场急需产生某种公认的规则约束各种失信行为。于是,人们开始关注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并通过商业报复行为、共享负面信息等手段,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处罚。经过漫长的商业实践,逐步形成了社会普遍认可的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和伦理标准,成为人们进行信用交易的通行准则。
这些隐性的信用习俗只能通过重复博弈来约束熟人之间的信用交易,随着商品交易范围的扩大,跨地域、陌生人之间的非重复信用交易提出了对正式信用制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合同法等为代表的法律规范明确了信用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使其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征信机构通过发布信用报告、共享信用记录,将原来不对称的交易信息透明化,把信誉差的和信誉好的企业与个人区分开来,使前者寸步难行,后者获得极大便利。自此,以征信机构为代表的征信体系的建立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保障,征信体系逐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分。
21世纪信用发展拐点:
次贷危机与科技金融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严重破坏,现有的信用体系特别是征信体系也遭受到了巨大挑战。金融创新极大地扩展了信用交易的范围,信用关系由单一的信贷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线性关系变为复杂的网状关系,这张信用关系网涉及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其中一处的信用问题可能会“传染”至整个网络,造成信用的“雪崩”。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各国政府相继提出了“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世界银行报告指出,信贷机构之间共享信息是确保更正确地进行贷款组合管理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关系决定了信息共享不能仅局限于信贷机构之间,未来征信系统的共享机制应该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信息的综合共享。
更重要的是,金融科技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的形态,使原有的信用关系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应用极大地拓展了金融服务的空间,银行、证券、保险等的金融交易日益融合,使得各类金融信息的综合共享愈发必要。同时,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可以将更多维度的信用数据,如商务、公共、社交等信息,加入到信用评分模型中,提高了预测的准确性,原来没有银行信贷历史的借款人也能通过非信贷数据获得借款,社会整体的信贷可得性上升,近几年来国际征信业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遵循信用发展规律
建设全覆盖的征信系统
新形势下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遵循社会信用发展的客观规律,从顶层设计上充分认识征信、信用、诚信的不同属性,分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首先,社会诚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层,决定了征信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需要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居民诚信档案,培养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其次,经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层,要做到法律与道德约束相结合,对违法的欺诈、造假行为要严厉打击。同时要加快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建立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最后,金融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应用层,应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征信机制,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实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强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为这一目标服务,征信系统目前的建设边界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世界银行将征信系统的边界定义为:征信数据必须与广义的信贷发放和信贷管理有关。如果按照这个定义提供征信服务,只能实现分析债务人总体债务水平、历史偿债能力等有限功能,无法进行债务人总体风险评估,更不要说实现防范金融风险的功能。信用历史的发展规律已经表明,商业信用是信贷信用的基础,没有商业交易的信用保障,信贷信用是无法实现的,社会信用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全覆盖的征信系统应从信贷信用拓展到金融信用、经济信用乃至社会信用。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体量的日益增大,应尽快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宏观监管框架,实现相关信用信息接入征信系统,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12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