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2日)上午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3件案例。记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仍然呈现多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分析,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积极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但仍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万春分析,呈现出五个发案特点:
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
万春分析,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
万春认为,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
万春说,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
万春分析,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
万春分析,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