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记者 丁小溪)公安部日前就《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意见稿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在审查方面,意见稿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定情形。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意见稿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同时,意见稿提出,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8年8月1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