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府:
关于珠泉镇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对丙穴社区“门头槽”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事项一事,本人已通过书面的形式依法向珠泉镇人民政府提出了信访申请。珠泉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日对该信访事项作出了答复意见书。本人认为,该回复恰恰证明了珠泉镇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为此,特请求上级政府依法纠正珠泉镇人民政府的征收违法行为。
珠泉镇政府认为:1、关于土地征收的问题,2006年12月晋屏南路开通征地,因本人不同意征地,组干部便叫李金翠到现场丈量土地,并领取征收补偿款18532元。2、关于安置宅基地的问题·2011年5月、11月、12月,城关镇政府、丙穴社区的领导召集以李志明为主的9户人家进行协调。2006年金泰华城征地180亩,其中60多亩已被省有关部门批准征收,征地款已到位,关于征地安置问题,政府规划在神农小区,但征地户数多,安置地面积小,经多方协商,将“门头槽”配比的安置地,由组长组织分配,按各户的安置面积,折成现金款返还给每一户,故以此认定本人信访情况不实。本人认为,上述答复中认定的事实错误,征地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珠泉镇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
1、2006年12月晋屏南路开通征地前(2006年11月26日),政府组织的施工队就已经把南丰广场所有的承包地推平,这说明征地行为还没有开始,土地就已经遭到破坏,珠泉镇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
2、根据1984年政府发放的责任田合同显示,本人家庭在“门头槽”的承包地为0.64亩,但由于珠泉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并未经得本人同意,便认定本人的承包地为0.52亩。另外,两块自留地,也只丈量了一块,另一块并未丈量,本人的承包地存在漏登的情况。
3、李金翠的户口早已迁出,不属于本人的家庭成员,无权代表本人签订任何协议。至于为公婆立墓碑的问题,纯属家族内部问题,且该款系由本人出资,与李金翠无关,与征地行为也无关。
4、神农小区的安置地是1995年丙穴公园到供电公司这个片区征地时划拨的,2003年因每户只有几十个平方不好建房,才折成现金返还给农户,与“门头槽”的征地行为无关。珠泉镇政府将神农小区的安置地认定为是“门头槽”安置地,纯属颠倒黑白。
二、珠泉镇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行为程序违法。
1、“门头槽”的征地行为并未依法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该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进行征地,必须在征地前进行公告,且需要对征地标准和安置问题进行说明。但是,在“门头槽”的征地过程中,本人并没有看到征地公告,更不知道安置方案。退一步来说,即便珠泉镇政府的回应属实,那也说明了安置问题直到2011年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也充分说明了征地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
2、本人对征地行为有异议,珠泉镇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告知本人享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根据珠泉镇政府回应,由于本人对征地行为有异议,所以对村干部找李金翠签名便视为征地行为合法。本人认为,政府这种答复完全是对法律的践踏。首先,李金翠的户口早已迁出,已不再是本村村民。其次,她也不是本征收土地的承包人,又何来权利之说。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但是,珠泉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并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告知本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是直接找其他人来签名,这种行为完全违法,更是对法律的践踏。
3、金泰华城项目下的征地行为明显违法。
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然而,在金泰华城项目下征收的“门头槽”土地就是耕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但是,根据珠泉镇的回复意见显示,该地块的征收只是得到了省有关部门批复的征地为60多亩,但实际征收的却是180多亩。由此可见,金泰华城项目下的征地行为明显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征的现象,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明显属于违法。
综合上述意见,本人认为,珠泉镇政府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上级机关法对珠泉镇人民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的违法征地行为进行复查,并责令珠泉镇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纠正其违法征地行为,同时责令珠泉镇人民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将错登在他人名下属于本人所有的土地承包款发放给本人,对于丈量错误的土地依法重新丈量,对于漏登的土地重新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款,并依法对本人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