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了清白之身的赵守帅表示,他将申请国家赔偿,除人身自由赔偿金358601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万元外,已经初步核算了农牧公司的损失,“还准备申请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21.6亿”。
这件事情还要从20年前说起,赵守帅本是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是当地鼎鼎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那时,他经营的永昌县农机公司在县中心占地一千多平米,还另有一处三千多平米的农机商贸城。
1999年1月,29岁的赵守帅忽然被河南警方刑拘,后新乡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直至2017年3月,河南省高院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新乡中院重审。
2018年4月12日上午,时隔16年,该案重审开庭。赵守帅再次走进河南省新乡中院的法庭,为自己讨一个公正。“我和农机公司没有犯罪!这是一起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诈骗。”此时,赵守帅经减刑已出狱近8年。
2018年7月24日,河南省新乡中院经重审后下达判决——赵守帅及甘肃省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无罪。
恢复了清白之身的赵守帅表示,他将申请国家赔偿,除人身自由赔偿金358601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万元外,已经初步核算了农牧公司的损失,“还准备申请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21.6亿”。
21.6亿,是一个天文数字。从《国家赔偿法》出台至今,不仅实际赔偿数额要远低于此,就连申请者也罕有“过亿”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赔偿就一概拒绝“天价赔偿”。从法律角度说,只要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标准条件,就算是付出不菲代价,赔偿义务机关也应当依法“解囊”。
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最高检通知,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由此计算,对赵守帅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过110余万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从赔偿先例看,即便是作出,也不过是调剂前者不足,且数额有限。
而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的诉求,未必能如愿实现。上世纪90年代末,赵守帅是当地鼎鼎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当年和河南、山东的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的确给赵守帅的经营收入带来不菲损失,按照赔偿与侵权相一致的原则,他理应得到财产权救济。
可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并未包括在内。这就意味着,逾20亿元的主体赔偿会否得到满足,存在巨大变数。
这种尴尬的现状,并不利于产权保护。赵守帅的蒙冤入狱,乃是许多企业家无辜入罪的历史缩影。因为受到不当的刑事追究,他们不仅人身自由被剥夺,所属企业更遭到关停、破产等厄运。
“这个案子,把我最好时间都耽误了。”赵守帅无奈的说。29岁那年,意气风发的赵守帅被河南警方带走,41岁时才出狱回乡。今年,他已经49岁了,仍还是单身。朋友劝他,路还长,一步一步来。你这个岁数,熬得到那一天!令人心酸又无奈。
19大报告提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最高法、最高检通知“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从被最高检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再到最后洗冤成功,“赵守帅合同诈骗案”释放出依法保护产权的强烈讯号。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在深化产权保护中,不仅司法机关需区分纠纷与犯罪的界限,国家赔偿修法也应顺势启动,为蒙冤企业家提供合理的赔偿救济,弥补人身、财产损失,帮助重归生产生活,展示责任政府、司法正义的法治形象,为万千企业家带去黄金般的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