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此系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时,一些委员认为,草案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规定,即哪些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案件审判与检察院罪名和量刑建议之间的关系,值得商榷。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委员杜玉波建议,删除上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的规定。“理由是,具结书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固化控辩双方意见的文件,也是保障和证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途径之一,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刑诉法单设一条加以规定。不签署具结书属于例外情形,需以正当理由为依据,通常与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比如他的年龄、精神状态有关。盲、聋、哑等身体残障,不从根本上影响签署具结书的能力。”
委员冯军也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作用是什么,基本的作用是一个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当然还有悔过的意思在里面。作为证明的作用,如果他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有其他证据形式可以采用,比如声像的办法,书写不行可以口述,可以录音录像,现在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不能简单把这两类犯罪嫌疑人排除在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外”。
冯军强调,“涉及到这两类人员的时候,因为这两类人员比较特殊,一类是盲人、聋哑人,还有一类是未成年人,这两类人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做类似的意思表达时,建议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认可,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委员卫小春也认为,“我觉得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规定的几个情形不是很妥当,包括盲人,实际他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虽然他看不见,但是他听得清,脑子也很好使,完全可以判断自己是不是能够认罪。另外关于未成年人,应该由他的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确认,要保护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判断事情的心智”。
委员李锐则提出,草案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的建议”。“这样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上处于强势地位,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判断,可能影响到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如果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备本条所列的五种例外的情形,同时也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属于违法裁判?检察机关因此而提起抗诉,上级法院能否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这些都值得斟酌和思考”。
编辑: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