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郴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郴州中院就近三年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后,第一时间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试点申请。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从2019年12月9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标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郴州是全省第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地区。
通讯员:刘扬
审核:谭华、邵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