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男子何刚伙同其他5人,虚构网上白银贵金属交易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诱使数百人交易,并最终造成60余名被害人损失900余万元。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何刚无期徒刑,另5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昨天记者获悉,6人提出上诉后,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
虚构网上白银交易多省市数百人上当
现年29岁的浙江男子何刚,案发前是杭州浩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男子朱红光是公司经理,女子何瑾是财务人员,刘燕、何恬、何忠均是业务员。
据检方指控,何刚等6人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以浩万公司、杭州浙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贵公司)的名义,虚构网上白银交易的事实,先后诱使北京、湖南、江苏等多
个省市的数百人在虚拟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白银交易,将其中部分款项据为己有,并造成其中的60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900余万元。
检方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6人刑事责任。
判决
同意退赔但无行动法院终审驳回上诉
此案一审时,何刚称,浩万公司只是浙贵公司的代理商,浙贵公司是王某注册的,主要由王某和李某负责,他仅负责技术和业务。据了解,警方未能找到何刚所说的王某和李某。
2015年12月,市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何刚无期徒刑,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6人提出上诉。
二审中,何刚继续坚持一审说法,而其他人则表示,自己对公司虚拟网上白银交易平台不知情,希望获得从轻处罚。
市高院最终没有采纳几人的辩解,主要理由是,在案确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可与6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他们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他们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市高院还指出,二审期间除何瑾以外的5人均表示了退赃愿望,但无实际行动,因此他们并不具有再予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最终,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说
起初账户确有盈利 随后出现大额亏损
受害人尹某称,2013年11月,一个自称张永的人向其电话推销浙贵贵金属交易中心。“张永说他们公司是国家批准的,浙江省注册的合法的白银投资公司,投资的资金都是由第三方银行托管,很正规。”
尹某信以为真,并于2014年1月,往该公司账户转入320万元。尹某称,刚开始操作时,几天内他账户里的金额涨到了520万元左右,但2014年2月7日晚,突然有人用他的账户进行11次交易,账户损失470余万元。“我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问是谁操作了我的账户,对方说不清楚,但表示会将损失的钱再挣回来”,尹某说,此后该公司并未兑现承诺,账户还在继续亏损,其便于2014年2月8日报案。
受害人刘某的说法与尹某大致相似,他在接到推广电话后,分5次陆续投入资金44万元。刘某表示,最初他的账户一直在盈利,直到2014年3月14日,有人恶意进行了40手买卖,给他造成损失47万余元。“公司说是系统问题,会帮我恢复。”刘某说,但是3月28日,刘某发现该平台消失,系统无法进入,于是报警。除去收益,刘某总共损失了近39万元。
诈骗手段
主犯网购炒白银软件雇业务员诱骗客户
据何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通过朋友购买了一套专门炒白银的软件,还从网上购买了证券公司里股民的客服资料和电话号码,之后招了十几个人给客户打电话,吸引客户开户进行白银投资。
何刚供述称,通过公司提供的白银交易软件,客户可以看到一个虚拟的国际白银交易行情,但客户投入到该平台的钱
2012年进入浩万公司工作的朱红光负责该公司的培训工作,工作主
要内容就是教业务员如何与客户沟通、让客户在其公司开户,怎么谎称公司能力强以留住客户。朱红光称,业务员会谎称公司有专业的分析师,可以代为进行交易操作。“实际上公司没有什么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平台上的买卖交易,赚取交易手续费和提成。”公司业务员底薪是2200元,然后按照客户投的钱数,按照8%至10%提成。(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