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各地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人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会使用断水断电的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签一些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而被拆迁人往往会被拆迁人的做法所吓倒,满怀委屈的签订了对自己不公平的“不平等条约”。就此,北京拆迁律师告诉被拆迁户:拆迁人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们有理由站在公理的立场上与拆迁部门进行辩驳,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北京拆迁律师告诉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29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所以,我们有义务享受供电的待遇。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除非在特别情况下,比如说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供电营业机构是可以中断供电的,但是中断供电前必须通知用户。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拆迁部门是没有理由的中断我们使用的水电的,首先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不仅如此,我国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所以说,当拆迁部门给我们停水停电时,我们站起来对抗这种违法行为是理直气壮的。
综上所述,当被拆迁人被停水停电时一定要临危不惧,及早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维权,并与律师一起共同努力,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对抗这些违法行为,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结果大家可想而知,不屈于拆迁部门的淫威,敢于依法维权一定是真正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