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贤明 叶 婧 陈明耀
储户林先生对一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债务人逾期未偿还,银行擅自将林先生账户上的42000元划扣。林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令银行全额返还被划扣款项42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林先生在某银行开立了个人账户,半年前的一天,发现自己账户余额无故少了42000元。林先生十分不解,从该行调取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上面意外载明了两笔非亲自办理的业务,导致42000元“失踪”了。
林先生当即找到该银行。银行方面表示,2010年林先生为好友练某的3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授权该行审核其作为担保人的信用情况。后练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林先生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根据授权审查其存款,对其存款余额在保证额度内进行的扣划有理有据。
林先生则认为,银行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划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在多次向银行主张返还无果后,林先生于今年7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在银行开设账户存入现金,银行向其发放银行卡,双方便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及到期提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所主张的保证合同关系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林先生的保证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擅自处分其财产,该行的扣划行为构成违约。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采取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债权,但该擅自扣款致使林先生的保证期间抗辩权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权利无法实现,事实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主张,判令该行返还存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