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发出了“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伟大号召。以此为标志,中国已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正式确定,意味着“变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着重强调的是立法对于改革的保驾护航或者说保障功能,立法工作主要是适应改革进程的需要,那么,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则应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规范和推进功能。
一方面,改革是法律修改的基础和动因,即改革是激活并延续法律生命的“手术刀”,使其展现出外在的适应性与内在的稳定性,法制的变革必须依照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和内在规律来展开。改革力度的加大,意味着法律修改的幅度也应当与之相平衡,即法律的全面、深入修改应当顺势而为。法律修改的总体增幅,各法律部门在修法实践中的地位与影响,具体社会问题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一件法律在社会适应性问题上展现的自身脉络,都应保持前后的连贯性。
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设计与行动,必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尤其是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改革成果要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立,这就要求法律修改要紧跟改革的步调,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规范、推进和保障功能。同时,改革的推动者必须依法行事,存敬畏法律之心,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换言之,只有法律体系具备内在的连贯性,改革才有稳定的基础;只有改革能稳步、有序推进,法律才能因“时”而动、随“时”而转。
梳理与总结中国改革进程中法律修改的基本经验,有助于更好地观察和把握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和未来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实践表明,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层次、全方位的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必然伴随着法治精神的日益深入人心。法律修改的基本轨迹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出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的轨迹。聚沙成塔,铢积寸累,一件又一件的法律修改使得更加科学的立法理念得以提炼,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并最终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立法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修改的功绩与地位不容小觑。
正如中国传统法家所言:“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只有敬畏法治、信仰法治,只有尊重法治的内在规律,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才能将法治思维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生活中。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人权教育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