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江某在赤水市某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玻璃,价款3268元,当场未给付货款,江某出具欠条。由于江某未在欠条承诺期限内给付货款,该公司在追收无果后向赤水市法院起诉。2016年11月,赤水市法院依法判决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该公司货款3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未履行。
今年5月,该公司向赤水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同时启动了对被执行人江某的财产查控工作。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敦促江某申报财产,给付申请人货款3268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3343元,江某多次承诺履行,但均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
今年10月30日,赤水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某进行传唤,敦促其履行义务,江某家人代其支付2000元,江某本人也承诺剩余款项1343元于今年11月5日前付清。期间,在动态财产查控中,执行法官发现江某银行存款增加了300元,立即全额扣划兑付申请人。江某在其承诺的剩余款项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并离开自己的住所,试图逃避执行。
11月20日,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江某的姐姐家中,将逃避执行的江某依法强制传唤到法院。在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后,江某仍拒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1043元的给付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赤水市法院以江某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决定对江某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间,江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彻底打消了侥幸心理,通知家属将1043元执行款交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申请提前解除司法拘留。鉴于江某主动承认并改正了错误,赤水市法院依法决定提前解除对江某的司法拘留。(罗吉砚)
(编辑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