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从毕节市公安局获取了本县一个名叫“李勇”的人涉嫌伪造货币的线索,通过对“李勇”使用的QQ号及电话号码进行排查,确定冒用“李勇”之名的人系被告人宋某;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将宋某抓获,并于次日在宋某位于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广集路的租住屋内扣押面值为9420元的疑似假币及水印、数字章等物;2016年12月20日,民警截获宋某通过中通快递及百世快递售出的包裹5个,查获假币面值354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威宁县支行鉴定,所查获的疑似人民币纸币共计44820元均为伪造复印的假币。
【法律解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假币罪,应予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