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伟
传统法治到君主之治的一种手段
自晚清现代法治思想传入中国以来,梁启超提出了“儒家人治,法家法治”的主张,人们开始思考中国社会到底存不存在完整的法治思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引述了一个法律观点,指出“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早在先秦时期,“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管子》中提出的“以法治国”概念,是法治思想的早期体现。后来的李悝、商鞅、慎到、韩非子都强调法治,主张“缘法而治”,提出了“刑无等级”、“任法去私”、“立公弃私”等先进思想,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空前提高,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意义。但这些思想中并没有完全意义上体现出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平等、人权等思想元素,比较系统阐述法家思想的《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著作,都是围绕如何推动奴隶主阶层更好地治理民众而进行的谋划,更多体现出“为君谋权”的人治特点。可以说,先秦法家的法治,实质上是作为君主人治的一种变相手段而已。
遵循法家思想,秦帝国在统一中国后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思路,这种教条化的治国方式对于社会稳定时期的国家治理存在很大的弊端,从一开始就受到人治思想的攻击。关于“人治”,普遍认为是以儒家思想治国理政,推崇“贤人治国”、“选贤任能”。汉代中期以后,法家的严苛性越来越受到儒家的口诛笔伐,伴随着封建统治阶层对集权统治的迫切需求,儒家关于主张统治者效法圣贤、轻徭薄赋、教化众民的“仁政”思想被封建统治阶层接受,成为维护封建中央集权及其“人治”合法性的依据。同时,法家所设计的中央集权体制、官僚行政制度随着人治的加强而被不断完善和强化,法治尤其是刑罚逐渐沦为人治的统治工具,成为人治的附属。“儒法合流,法为儒用”逐渐成为汉以后传统社会法治发展的主线,人治与法治也就从相互对立,发展到协调统一的关系上来了。梁启超就认为儒家“非持简单肤浅的人治主义,而实合人治、法治以调和之者也。”
因此,传统封建时代的法治,与人治是不矛盾的,都是为君主“一人之治”服务的。但是,人治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则截然不同。
现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类在“驾驭自己”的法治探索中,都是从对“人治”的思考开始起步的。和儒家的“仁治”思想相类似,晚于孔子124年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也主张贤人政治,提出要以(智慧的)“哲学家为王”来管理社会。古希腊时期,各城邦之间互不隶属,这种与中国传统集权政治思想不同,以平等为基础组成的城邦制政治模式成为现代法治重视分权、尊重个体的思想基础。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思想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最终形成了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思想体系,使人类对“驾驭自己”的探索进入到了新的阶段。正基于此,现代法治成为了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接受的社会治理方式。
现代法治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权力侵害个人权利。从对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而言,现代法治可以归结为一个“人”字:尊重人,保障人,发展人。儒家为了实现“仁政”的理想,要求统治阶层也要进行个人的道德修养,其核心思想也是一个“仁”字。孔子要求“仁者爱人”,说明“仁”的根本内涵也是人。仅从这一方面,人治与现代“法治”实现了仅有的一点时空对接。但在现实社会治理中,儒家的“仁”只是一种最终的理想状态,将实现“仁政”寄托在“贤人”身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历史上,封建统治的“贤人”治世屈指可数,而贤人的长期缺失,或者前期是贤人,后期是恶人等“反仁政”现象则是不容争辩的常态。正所谓“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对此,明末思想家黄宗羲尖锐地指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把思想斗争的矛头直指人治的服务对象——封建君主。
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古人不可能脱离所处的环境评价自己所处的时代。站在现代法治的立场看,人治禁锢思想自由。中国思想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集权而逐渐僵化,并最终失去原创活力。整个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物质文化生活极大进步,但却没有再出现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自由思想盛况,反而出现“焚书坑儒”、“文字狱”等扼杀思想自由的残酷现象。尤其是自隋唐开科取士起,知识界为了进入上层,严格接受儒家以忠君思想、等级观念、伦理纲常等为核心的教育,自觉放弃了对儒家人治思想以外事物的思考和追求。由于皇权只在皇族内部承继,这本身就与人治关于“选贤任能”的理想追求存在矛盾。即使在皇族内部,因皇权更替而发生的残酷争斗也极大反映了封建人治的腐朽本质。比较著名的有唐太宗李世民的玄武门之变,清世宗雍正的储位之争等。雍正帝吸取教训,暗立储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皇权更替交接问题,但封建专制的本质是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与皇权伴生的外戚专权、宦官专权也是其腐朽性的鲜明特征。汉武帝吸取外戚干政的教训,在确立年幼的太子后,即杀死幼子生母,虽然暂时杜绝了外戚干政的可能,但留下了立储杀母的残暴形象,被后世多次效仿,更加验证了人治的严酷性。
现代法治的精神与信仰
与现代西方国家具有较完整的法治思想和司法传统不同,传统中国不存在现代法治的基础。清末修律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国“六法全书”法律体系,都没有给中国社会带来深层次的现代法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轨,但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基本停滞,“文化大革命”更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全面摧残。虽然造成“十年动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治的缺乏是造成“十年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邓小平就深刻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而就法治而言,“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对法治的期待空前迫切,国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对新中国法治思想进行了修正,使“法制”真正回归现代“法治”精神。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中国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衡量标准。
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对传统法制的扬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仔细审视中国传统法制,由于深受儒家“人治”思想影响,法治一直是人治的工具,法治被尊重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法治在人治统治中的作用。所以才有把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比喻为汽车和司机的关系,突出司机的主导作用。而按照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二者应该更接近公共交通工具与司机的关系。虽然任何的法治都离不开人的参与,但在公共交通中,不管是公交、地铁还是高铁,其运行线路都是事先设定好的,司机一般不得无故变更,否则后果会很严重。就目的而言,司机履行职责是为了运送乘客,而不是运送自己。所以,现代法治的精神应该是“为社会(全体人)的治理”,而不是特殊人“进行”的或者“为了”特殊人的治理。
为社会(全体人)的治理,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治理方式,这就是法治。法治以“为了社会大众,依法进行治理”为特征,强调规则意识、平等意识、公共意识,反对特权、私权和权力滥用。在当下中国,对于“司机”这一法治运行中行使权力的“特殊人”,不仅不应有特权思想,还应提高标准,严格要求,做树立法治信仰、坚守法治精神的表率,从而推动全社会的法治进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特别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可见,中国法治建设对承担公共交通职责的“司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全体公民要树立法治意识,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要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要将法治作为国家运行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普遍遵守,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才会有大的改观,中国法治进程才会少走弯路。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