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过集赞送代金券、送景点门票、吃霸王餐的,你听说过集赞还能体验开房么?集赞开房算不算卖淫嫖娼,看看大家怎么说。
【案例】
一哥们和一小姐开房,被抓现行,带回审查。小姐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审问哥们:“说!你付了多少嫖资?”哥们大呼冤枉,答道:“转发朋友圈点赞,凑够68个赞免费体验,我好不容易凑够,这也算嫖娼?”
构成卖淫嫖娼:集赞转发可认定男方支付了嫖资
从女方的行为分析,女方通过朋友圈宣传发布集赞免费体验开房,虽无法洞察其主观真实意思,但从客观效果上来说,可认定其意思表示在于提高性交易率,属于典型的广告招嫖行为,是达成卖淫嫖娼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定性为卖淫无可厚非。
从男方的行为分析,男方虽未直接支付嫖资,现实上其也没有金钱、财物的减损,但其通过朋友圈转发招嫖广告链接,赢取点赞,间接为招嫖女广而告之,可以认定为其以自身劳动(精力)投入(转发集赞活动)变相地支付了嫖资。该嫖资包含了集赞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广告报酬以及因广告后提高嫖娼收益的一定比例。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认定男方支付了嫖资。
不构成卖淫嫖娼:转发朋友圈点赞是一种向女方的求爱行动
点赞也是一种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男方转发朋友圈集点赞是一种向女方的求爱行动,此种行为类同于男女朋友一起吃饭后开房,不能把吃饭的费用当成嫖资一样,并不能把所有的支付费用或类似支付费用都理解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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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近年来发生的利用微信进行卖淫嫖娼的案例:
利用微信卖淫嫖娼 四人宾馆被抓现行
据德州晚报,2016年12月28日, 德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连续处理两起微信招嫖案件,四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其中两名违法行为人通过微信自行联系进行卖淫行为,并在不同程度上非法获利,另两名违法行为人为第一次进行嫖娼行为。
男子微信摇到“卖淫女” 嫖娼不成反被敲诈
据中国新闻网,2015年6月,刘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一名自称叫“娜娜”的女子,该女子表示可以低价提供性服务。随后,双方约定晚上在某KTV见面。当他提出要发生性交易时,“娜娜”便向其收取各种费用,刘某遂报警。通过民警询问得知,自称“娜娜”的“卖淫女”竟然是男人,为外地来京人员,因生活拮据,便想到了用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钱财。最终7名相关人员被警方刑拘, 4人被行政拘留。
微信招嫖 微信"小姐"照片价格一应俱全
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10月21日),宝山公安分局月新派出所的警察侦破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和QQ软件组织卖淫团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以及卖淫女王某等共计11人,并缴获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品。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他招揽李某、贾某、翟某和张某等4人负责代聊等网络招嫖,安排李某、张某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并安排卖淫女卖淫。赵某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宝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案人员也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那么,在微信中收到招嫖信息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1.向微信客服投诉 经核实后被举报账号将受限
如收到招嫖信息,用户可通过微信中的举报功能向客服投诉,客服核实后会定期限制使用被举报账号的部分功能,屏蔽lbs、摇一摇、漂流瓶、打招呼等;当对方文字信息中出现账号、转账、银行等内容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请警惕任何向您获取或要求您输入账号密码的行为,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及官网链接。
2.立即报警
警方提醒,在微信中收到或者发现此类信息切勿以身试法,应洁身自好,并立即报警。此外,微信、QQ招嫖会衍生出诈骗、盗抢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发布一些按摩小姐上门服务的信息,再以先收保证金等方式骗事主往其银行账户汇款,或者骗受害人见面,然后趁其不备进行盗窃。总之,遇到微信中陌生的"小姐",千万不要搭理。
那么,卖淫嫖娼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相关罪名,法律对此类行为又是如何处罚的?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什么是卖淫?什么是嫖娼?对此行为如何处罚?
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财物交易的行为。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什么是诈骗罪?如何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编提醒: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已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但是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自2016年10月1日起,《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被列入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所以,小编提醒大家,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国普法网童悦敏综合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