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仲裁委的公信力何在?
骏琴言2012 发表于 2014-12-03 11:07:39 事发地区 常德->武陵区
本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国际)购买了位于常德市建设路的鸿昌国际A幢单身公寓二套商品房,当日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9299和209300的《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份,合同约定房价分别为245326元和241875元,并于当日付清全款及物业维修基金4052和3995元。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房产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至2013年12月31日止,我始终没有接到鸿昌国际的交房通知,本人多次去售楼部询问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交房,说你可以去装修,但是不能交房。鸿昌国际给我的始终是一种欺骗的感觉,经多次询问未果后,本人于2014年3月24日去鸿昌国际A幢实地察看了房屋,发现该房结构与原先开发商宣传承诺的设计有较大改变,燃气管道移至阳台上,使用时要穿越卧室有重大隐患,本人遂于2014年3月25日向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并将要求退房的报告交给售楼部工作人员,鸿昌国际委托陈杰才律师来商谈处理,避重就轻的始终以常德市“三改四化”来掩护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对退房的要求一直不予答复,不了了之。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向常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赔偿自购房付款之日起至退房款结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的经济损失,由鸿昌国际承担仲裁费用。
自从申请仲裁后,黄译弘首裁与我方律师赵磊一起去鸿昌国际现场勘查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并亲眼看到了阳台上立着的燃气管道,但不知什么原因,这么一个证据充分,条规法理清楚的案子,一直久拖不决,随后的日子里,个中味道才被嚼出。十月下旬,黄译弘首裁电话约我与鸿昌国际商谈退房事宜,我于10月24日下午三时半,到她办公室与鸿昌方进行了谈判,当时因赔偿标准未达成意见,谈判不欢而散,我方坚决要求仲裁委尽快下达仲裁决定,黄译弘说,“裁、裁、裁,难道我不敢裁啊!下周就给你们下达仲裁书。”这时黄译弘把我叫到了外面走廊上,对我说让步一点降低赔偿标准,房屋退了就可以了,仲裁对我不利的,要我回家商量一下给她回复。随后的日子蹊跷就来了,我等一周以后还没有等到裁决书,我家人和赵磊律师与11月5日早上去黄译弘办公室催问案子裁决情况,黄还是要求我们降低赔偿金额,把房子退了就算了。她那天私底下说:这个案子实在难裁,对方找了市政府领导施加压力,领导说了不能裁决退房,不能按法律来裁,黄译弘多次对我说裁决对我不利,希望我们协商解决。我方当时提出按你黄译弘的意思是对方肯赔偿多少?她说四万元,我方当时就同意她的要求,但仲裁费由鸿昌国际出,黄泽弘提出等对方答复。然后一波多折,我方坚持这是最低标准,最后经赵磊律师从中说合,我方最终答应的条件是退房,赔偿四万五千元,对方也答应赵磊这个条件,事情到此也可算结案了。
但事情并非如此!黄译弘一方面对我说案子裁不好,一方面反悔原先的调解约定,说退了房后交的税怎么办,竟然说没答应过协商的事,这是经律师中间说合的事情作为仲裁员应站在公正的位置上,怎能出尔反尔呢!这时我方坚决要求下达仲裁书,不同意调解了。从而枉法裁判高手常德市仲裁委的副秘书长黄译弘就开始睁着眼睛说瞎话了,炮制出了一份自相矛盾的(2014)常仲裁字第164号裁决书,驳回了我的合理请求。
仲裁书中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避重就轻。一是逾期交房问题;常德市“三改四化”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2013年9月上旬开始确实对建设路、朗州路路段进行了改造,但交警部门对此路段施工期间实行的是单向通行的道路封闭,并不影响鸿昌国际车辆的进出和施工。黄译弘自己在市政府大楼上班,每天都要进出并经过这些路,难道不知道吗?难道常德市政府大楼也三个月没有车辆进出吗?二是燃气安全问题;3月底鸿昌交房时燃气管道装在阳台上,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我们申请仲裁后,开发商又在门口加了一根燃气管道,在只有30多平方米的屋内竟然装有二根燃气管道及接入口,堪称绝版商品房,安全更加堪忧。就燃气问题我到常德市燃气办反映,对鸿昌国际每层楼道加装二根燃气管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时,燃气办领导答复竟是: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不然怎么办呢?这样的燃气使用能得到安全保障吗?三是符不符合交房条件;合同上第十一条交付条件(2)款第二条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而时至今日,开发商却无法交出这份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四是房屋是否交付使用;本人早已于3月25日向鸿昌国际提出了退房并赔偿的要求并递交了报告,又于5月5日向仲裁委提出退房赔偿的仲裁申请,而仲裁书上指出被申请人在不完全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通过2014年3月28日在《常德晚报》通知业主收房,并且说明:若买受人逾期收房,视为我司(被申请人)已经交付房屋。凭此来说我没有拒绝收房,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仲裁书上明确指出,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209288和20930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共同遵守。而恰恰不遵守合同约定的又是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其仲裁结论与证据却是自相矛盾,不知枉裁高手的仲裁结论出自哪部法典?
请问一个不按法律来裁案的仲裁员,裁案不讲证据,不凭法律,在事情还没调查清楚的时候,就开始对我说仲裁对我不利,她心中无天平,谈何司法公正,像她这种人怎么可以坐在仲裁委副秘书长的位置上呢?这在法治中国的今天岂不贻笑天下,有这样的副秘书长常德市仲裁委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谈呢?司法还会公正吗?希望各级领导关注并维护正义所在,共同抓好常德仲裁委的公信力建设,呼吁司法公平正义。
刘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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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仲裁委黄译弘:此案不能按法律来裁,只能按合理性来裁
骏琴言 发表于 2014-12-28 19:09:35 事发地区 常德->武陵区
“此案不能按法律来裁,只能按合理性来裁”。这是湖南省常德市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黄译弘在审理一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于11月5日早上对案件申请人代理律师说的一句经典之话,也是她枉法裁决的准则,可想而知,该案件的裁决(常仲裁字第164号)也就成了黄秘书长2014年的枉法经典之作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案件的审判应该以实际存在的事实为关键依据,按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尺度标准来衡量当事人存在的过错和问题,而常德仲裁委副秘书长黄译弘作为一个执法人员竟然不按法律执事,不让证据说话,常德仲裁委还有什么公正可谈,还有什么可以让老百姓信任吗?
其实此案的苗头早已在八月下旬埋下了伏笔。八月二十四日,本人接到了代理律师的短信: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了常德市政府个别领导,并对仲裁委干预施加了压力,约代理律师下周去仲裁委商谈(此短信为相关部门留存作证据)。为确保司法公正,坚持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而常德市个别领导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胆敢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司法活动,不辞辛苦的案前马后效力,造成司法失正,不知这位领导与鸿昌国际存在多大的利益关系?抑或是倾注其中?强烈要求上级政府、纪委对此案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