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当前,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紧迫任务,就是如何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既是改革的要求,也是改革的目的。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就是要通过改革,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反腐败工作全过程。北京市作出制度规定,如坚持每半年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一次全面工作,遇到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重要线索处置要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使用留置措施须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监委批准等,推进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通过改革试点,市区两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委书记批准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及纪律处分件次明显增长,问责数量大幅提升,2017年共问责53个党组织和841名领导干部,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了改组。改革以来,已对212名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的干部给予政务处分。
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的职能、机构、人员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拳头攥得更紧,打出去更有力。北京市共转隶干部772名,成立信息技术保障室,建立公共信息核查平台,实现8大类60项信息数据的实时核查,反腐败工作力量和工作手段更加集中统一。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总数上升到99.7万人,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向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在工作手段上,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其中,有的是对行政监察法原有规定的完善,有的是实践中已经运用的有效手段,将这些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改革过程中,北京市对12项措施全部进行了试用,深感这些措施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手段。同时,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实践中,北京市坚持统筹推进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改革,实现巡视、派驻、监察监督三个全覆盖,加强三者之间的协调联动,使监督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有效。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有效衔接,提升工作效率效能。北京市在纪委监委内部建立了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执纪执法“一程序两报告”模式,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履行一套程序,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项报告,审理部门对两个报告同时审核,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同时,建立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工作流程。通过着力创新反腐败工作的机制手段,反腐败治理效能明显提升。2017年全市线索处置数、立案人数、处分人数、局级干部立案数和处分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审查局级干部由改革前的案均142天,缩短到63天。及时转变追逃追赃工作机制,由督办转为主办,去年共追回在逃人员32名。
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监察法作为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坚持首善标准,严格依法履职。要在思想认识上紧跟改革形势,深入开展宪法和监察法培训工作,把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宪法和监察法精神,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在制度机制上符合改革要求,把宪法和监察法作为继续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查找差距、补齐短板,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方式方法上适应改革需要,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三转”,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持之以恒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张硕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