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套路贷”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更易酿成社会悲剧。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严惩“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活动,获得了舆论的高度认可,被赞是司法与时俱进的表现。法制网舆情中心通过梳理舆论关于“套路贷”的讨论,为进一步遏制此类新型犯罪提供舆情建议参考。
【舆情综述】
近年来,由于信贷门槛日益提高,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也越来越多。特别是披着合法外衣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手段也屡见报端,如《上海一男子遭遇“套路贷”3万借款滚到600万被逼卖房还债》《女子陷“套路贷”:借款1300元不到三个月要还28万》《重庆大学生因创业陷入“套路贷”:借3000元最终欠下10万元》等热点新闻事件中,反差巨大的数字在酿成社会悲剧的同时,也令舆论对社会安定产生深刻担忧。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新型犯罪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让司法正义蒙上阴影。
近期,“套路贷”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发态势。从媒体报道量来看,以“套路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2016年相关话题新闻报道为6930篇;2017年的报道总量为19700篇;2018年,截至8月15日的新闻报道量高达419000篇。由此可见舆论场中相关话题的热度攀升显著,同时也说明“套路贷”已经演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全国多地政法机关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活动,同时专家和网民呼吁国家层面的综合治理。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
最高法《通知》的出台,被称赞为“该出手时就出手”,“与时俱进地关注新问题”,获得舆论一致认可。法制网舆情中心通过梳理和总结新规出台后的舆情信息,发现舆论对此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对“套路贷”社会危害性的批判、对政法机关积极作为的肯定、对防范类似问题发生的建议。
【舆论观察】
一、批判:“套路贷”社会危害性巨大
1. 绑架司法,将诈骗行为合法化
“套路贷”处心积虑设计的一整套“法律陷阱”,由不法分子通过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钻了民刑交叉时司法脱节的空子,令个别司法判决被“套路贷”所绑架。新华社、中国经济网等多家权威媒体的调查报道都揭示了“套路贷”的本质,即将诈骗罪包装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等司法程序来实现利益目标。《人民日报》评论称,“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则表示,该类型交易比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它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财产权益,还将部分司法部门拉下水,系典型的“借刀杀人”手法。“长安剑”则义愤地指出,“套路贷”套路的不仅是被害人,还有律师、法官,它套路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2. 设置圈套,进行集团化犯罪作案
诈骗团伙挖空心思设计“套路贷”,往往形成犯罪集团组织架构和作案手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8月4日曝光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案件受害人涉及江苏、浙江、广东等全国多个城市,犯罪嫌疑人多达128名。再如,《法制晚报》曾报道北京警方打掉多个“套路贷”团伙,专门哄骗网络女主播贷款整容后去KTV兼职还款,犯罪分子在其中每一个环节下套。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2018年以来,全国政法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件相关新闻报道达2230篇,“套路贷”犯罪已经成为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体化作案。澎湃新闻社评直接点出,“套路贷”的运作机制与传统民间借贷的零散化、个人化、嵌入在关系型社会结构中特点完全不同,大多是公司化经营,成员熟悉相关金融业务与法律知识,组织化犯罪的程度比较高。
3. 暴力催收,滋生各种非法犯罪
在诸多案件报道中,“套路贷”最终都是走向各种非法方式,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自杀、卖房抵债、犯罪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各种乱象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不少民间借贷活动还与高利贷紧密相连,滋生各种非法暴力催收行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赵洵认为,“套路贷”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甚至还有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索款手段,对社会危害极大。近日,上海市高法通报上海法院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时指出,“套路贷”犯罪具备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二、肯定:政法机关积极应对新型犯罪
1. 司法与时俱进地关注新问题
此次最高法及时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获得了舆论的高度赞同。新华网评论称,“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此次最高法对“套路贷”做出明确判断,正视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揭下披在“套路贷”身上的那层画皮,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模糊空间的同时,也给法治精神的伸张创造了条件。“长安剑”发文称,问题出现在哪里,司法就跟进到哪里;矛盾在哪里凸显,司法就在哪里聚焦。《北京青年报》在社评中也称赞道,最高法针对“套路贷”下发富有指导意义的通知,提醒司法机关保护公民权益应更有建树,打击违法犯罪同样需要抽丝剥茧,一看到问题所在就及时应对。当法律威力更强有力释放出来,就更能塑造公民的法治信仰。
2. 多个亮点紧密贴合实际需要
部分媒体将重点放在了对《通知》亮点的解读。如《北京青年报》解读《通知》三大亮点:一是定性,认定“套路贷”所涉为刑事案件;二是“纠错”,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三是“重申”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另外,法院实质性审查增强取证和甄别力度也被媒体重点提及,如《深圳特区报》评论解读称,“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这意味着,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是作为仅针对双方举证质证的消极裁判者,而是要作为案件真相的积极查证者,深查那些表面合法的欠条、正常的银行流水背后有没有犯罪线索。
三、建议:防范类似问题发生需更多作为
1. 出台针对性专门法律
针对金融违法活动不断翻新的高发态势,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予以解决已成为舆论共识。早在今年年初,11位当地人大代表联名向上海市“两会”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必须加快相关立法的议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建议,为了应对“套路贷”等新型案件,我国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武器,增设“非法放贷罪”并将其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下。
2. 构建多方防范体系
“套路贷”属于金融性违法犯罪,牵涉监管主体甚广,专家学者建议政法机关多方协作。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建议,地方公安机关与检察、法院、工商、金融办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构建防范体系,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机构负面清单及非法放贷人“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西南政法大学学者许恋天表示,对“套路贷”不应仅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还应对金融主体进行规范,构建完整的法律链条,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对开展该业务的企业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通过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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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18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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